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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一户多宅的;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齐向真)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