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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制定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发布日期:2023-06-28点击率:212

  安徽制定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6月27日,安徽省司法厅公示了《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7月26日前公众均可提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认定更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安置补偿的依据和前提。目前,国家层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争议较多。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参照正在征求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作出规定。

  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将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交回发包方或者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同时,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拟征收范围内

  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应制作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接受被征地农民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安置补偿费分配有具体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补偿费的归属、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分配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其中,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农户的,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一次性全部被征收、已经确权到户的,按被征收土地的成员人数和面积进行分配;没有确权到户的,按成员人数进行平均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部分被征收、调整相应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分配;不调整土地的,农户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八十以上、安置补助费的全部归被征地农户,其余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分配。

  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分配方案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接受其成员监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

  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

  应足额到位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主管部门测算、筹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足额存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因土地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上述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记者 戴小花)来源: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