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杭萧征告〔2023〕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浙土字(330181)A[2023]-0034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区2023年度计划第38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临浦快速路工程先行段工程,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项目四至:东至空地,南至浦阳江、空地,西至空地,北至河道、空地。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杭州萧山临浦三峰股份经济联合社(后山坞自然村)、杭州萧山临浦临一股份经济联合社(潼江自然村)、杭州萧山临浦新河股份经济联合社(西葛自然村)、杭州萧山临浦柏山陈股份经济联合社、杭州萧山临浦王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王村自然村)、杭州萧山临浦谭家埭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为2.2688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7940公顷、建设用地0.0699公顷、未利用地0.0143公顷、林地1.390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如有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3]-0034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来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