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沪浦预征地告〔2024〕第1号
发布日期:2024-02-01点击率:176

  沪浦预征地告〔2024〕第1号

  浦东新区周浦镇红桥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

  沪浦规划资源选预〔2023〕320号,国家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

  浦东新区周浦镇 东至薰衣草路,南至六灶港,西至满天星路,北至规划21C-02,21C-04地块

  二、用途:

  绿地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

  《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

  上海市浦东新区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所、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周浦镇城投公司(祝家港路228号)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

  2024年02月0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