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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征预公告〔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04-10点击率:132

  泗征预公告〔2024〕1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位于泗水县金庄镇中心中学以北、金城路以东。四至为:东至金庄镇金庄村土地;南至金庄镇中心中学、金庄镇金庄村土地;西至金城路;北至华金集团、金庄镇金庄村土地。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庄镇金庄村

  地块2范围:位于泗水县体育场路以北、洙泗小学以东。四至为:东至金庄镇房家楼村土地;南至体育场路;西至洙泗小学、金庄镇房家楼村土地;北至金庄镇房家楼村土地。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庄镇房家楼村

  地块3范围:位于泗水县高峪镇为民为企服务中心以南、高峪镇兴峪村以东。四至为:东至水泥路;南至尧王线;西至高峪镇兴峪村土地;北至高峪镇为民为企服务中心。

  用途:广场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峪镇兴峪村

  地块4范围:位于泗水县327国道以北、金工一路以西。四至为:东至金工一路;南至327国道;西至金庄镇代家庄村土地;北至金庄镇代家庄村土地。

  用途:公园绿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庄镇代家庄村

  地块5范围:位于泗水县滨河南路以南、双拥主题公园以东。四至为:东至万向城东道路;南至万向城;西至双拥主题公园;北至滨河南路。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泗河街道西洼村

  地块6范围:位于泗水县滨河南路以南、中兴路以东。四至为:东至总体国家安全观主题公园;南至万向城;西至中兴路;北至滨河南路。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泗河街道西洼村

  地块7范围:位于泗水县泉丰路以北、圣昭路以东。四至为:东至圣和路;南至泉丰路;西至圣昭路;北至英中再生医学(山东)有限公司。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庄镇南玉沟村

  地块8范围:位于泗水县泗河街道仲子社区。四至为:东至济河西路;南至泗河街道仲子社区土地;西至泗河街道仲子社区土地;北至泗河街道仲子社区土地。

  用途:居住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泗河街道仲子社区

  地块9范围:位于泗水县泗河街道东关社区。四至为:东至政府储备土地;南至政府储备土地;西至团结路;北至泗河街道东关社区土地。

  用途:居住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泗河街道东关社区

  地块10范围:位于泗水县圣水峪镇毛沃社区以南、广场西路以东。四至为:东至圣水峪镇毛沃村土地;南至圣水峪镇毛沃村土地;西至广场西路;北至圣水峪镇毛沃社区。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圣水峪镇毛沃村

  地块11范围:位于泗水县圣水峪镇毛沃村。四至为:东至圣水峪镇毛沃村土地;南至圣水峪镇毛沃村土地;西至广场西路;北至圣水峪镇毛沃村土地。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圣水峪镇毛沃村

  地块12范围:位于泗水县圣水峪镇建设路以北、毛沃社区以西。四至为:东至圣水峪镇毛沃社区;南至圣水峪镇建设路;西至圣水峪镇毛沃村土地;北至圣水峪镇毛沃村土地。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圣水峪镇毛沃村

  地块13范围:位于泗水县滨河北路以北、华阳水苑小区以东。四至为:东至中册镇东杨庄村土地、中册四村土地、中册三村土地;南至滨河北路;西至中册镇东杨庄村土地、中册四村土地、中册三村土地;北至星吴路。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册镇东杨庄村、中册四村、中册三村

  地块14范围:位于泗水县中册镇故县村。四至均为中册镇故县村土地。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册镇故县村

  地块15范围:位于泗水县泗河街道鲍东庄村。四至为:东至泗河街道鲍东庄村土地;南至泗河街道鲍东庄村土地;西至泗河街道鲍东庄村土地;北至327国道。

  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泗河街道鲍东庄村

  地块16范围:位于泗水县泉音路以北、山东陈村食品有限公司以西。四至为:东至山东陈村食品有限公司;南至泉音路;西至圣昭路;北至金庄镇南临泗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庄镇南临泗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泗水县乡村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张丰公路金庄段改建工程)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2拟用于泗水县洙泗小学东道路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3拟用于泗水县高峪镇为民为企服务中心居民广场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广场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4拟用于泗水县代家庄地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5拟用于泗水县万向城室外配套续建及滨河南路景观工程项目(东地块)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6拟用于泗水县万向城室外配套续建及滨河南路景观工程项目(西地块)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7拟用于泗水县泉丰路提升改造续建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8拟用于泗水县幸福学校南地块(东)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9拟用于泗水县幸福学校南地块(西)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居住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泗水县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5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0拟用于高铁融合发展项目(建设路道路工程)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1拟用于高铁融合发展项目(平安路道路工程)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2拟用于高铁融合发展项目(广场西路道路工程)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3拟用于泗水县圣华路道路及排水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4拟用于泗水县城乡供水工程(故县水厂)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5拟用于泗水县城乡供水工程(鲍东水厂)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6拟用于泗水县圣昭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园绿地。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拟于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公布的泗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两个区片,一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二级区片每亩补偿6.1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泗水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于公告结束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