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助费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将全市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省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省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照农用地每亩1480元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等的搬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20〕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皋政规〔2022〕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皋政规〔2022〕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执行期间若有调整按市政府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四、其它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皋政规〔2023〕4号)执行。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市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2.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来源:如皋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