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征补公告〔2024〕2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芦湖街道张道传村集体土地。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芦湖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张道传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14樊163-斜10、斜13、斜14井(地块一)拟用于胜利油田2023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建设,开发用途为采矿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4樊163-斜10、斜13、斜14井(地块一):位于滨莱高速以东280米,长深高速以北60米,新支一排以西350米;面积:0.1278公顷,其中:农用地0.1278公顷(耕地0.1138公顷、沟渠0.0129公顷、其他草地0.001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3.4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
四、安置意见
经与张道传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芦湖街道办事处和张道传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张道传村村委会后,由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22.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2.8755万元。由芦湖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张道传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并报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高青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张道传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自2024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高青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高青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