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征补公告〔2024〕6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观音庙村村集体土地。莱阳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河洛镇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观音庙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拟用于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供电用地。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位于烟台永和致远食品有限公司西、观音庙村北;面积:0.8465公顷,其中:农用地0.8465公顷(水浇地0.846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莱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关于调整莱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莱政办字〔2022〕1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观音庙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观音庙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五、社保安置
社会保障费用按照22.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莱阳市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19.0463万元。由河洛镇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观音庙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并报莱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莱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河洛镇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1)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莱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莱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