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征补公告〔2024〕5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耿家村集体土地。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高城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耿家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1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位于高青县2024年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淄博凯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南,西至耿家村水浇地,南至淄博凯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至淄博凯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耿家村村民委员会。其中:农用地面积0.310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4.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耿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高城镇人民政府和耿家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耿家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五、社保安置
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6.9908万元。由高青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耿家村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耿家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七、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