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征补公告〔2024〕4-2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八官庄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宁阳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乡饮乡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八官庄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拟用于S104济微线肥城宁阳界至宁阳兖州界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八官庄村土地,东至八官庄村土地,西至八官庄村土地,北至巩家堂村土地,南至郭家沟村土地,总面积1.4056公顷,其中:农用地1.4056公顷(耕地1.2789公顷,其他农用地0.1267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件公布的宁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 II 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1.5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八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八官庄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2.5万元/公顷标准由宁阳县财政局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31.6260万元。由乡饮乡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八官庄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宁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宁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八官庄村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宁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宁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