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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文件精神,对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进行修订。
一、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内容
(一)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见附件1)。
(二)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见附件2)。
(三)富川瑶族自治县区片地类价格标准表(见附件3)。
(四)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4)。
(五)被征用土地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5)。
(六)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相关说明(见附件6)。
二、宅基地的补偿和安置
(一)集体土地上宅基地补偿
1.需要回建地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按规划要求以主房合法占地面积进行拆一补一回建,回建地安置面积每户不低于48平方米、最高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原主房合法占地面积超出安置的回建地面积部分按回建地的划拨评估地价进行补偿。安排回建地后,被安置户不能再次向村集体申请农村宅基地。
2.征收主房不需要回建的,按回建地的划拨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3.征收非主房一律不予安排回建地,非主房所占土地按第一款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4.住房回建暂住补偿:补偿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时间从拆房之日开始,一次性补偿一年费用,补偿标准为12元/平方米*每月;房屋搬迁一次性补偿标准为12元/平方米。
(二)国有土地房屋补偿
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产业发展用地安置按照《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修订)的通知》(富政发〔2020〕1号)文执行。如有新规定发布,按照新规定执行。
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富政规〔2020〕4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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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2.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3.富川瑶族自治县区片地类价格标准表
4.青苗补偿标准
5.被征用土地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6.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相关说明
来源: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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