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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团阶介入黑...?丰府字〔2023〕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红管理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我县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于2023年4月21日公布,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十八届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构)筑物、附属物、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步废止。现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采用除货币以外其他方式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进行安置的费用。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轮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制度。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贴资金不足问题。
三、依法规范有序做好土地征收各项工作。土地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用地报批前,要足额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附件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按相关修正系数执行。
《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丰府字〔2020〕107号)文件中,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测算修正系数均为1.0,同意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继续参照原修正系数1.0执行。具体如下:
(一)琴城镇、市山镇、莱溪乡(九联村、上井村、莱溪村、杨梅坑村)、洽湾镇(黄井工业园区)区片综合地价为45800元/亩(折合68.7元/㎡)。
(二)洽湾镇(除黄井工业园区)、桑田镇、白舍镇、太和镇、莱溪乡(除九联村、上井村、莱溪村、杨梅坑村)区片综合地价为42600元/亩(折合63.9元/㎡)。
(三)紫霄镇、三溪乡、东坪乡、太源乡、傅坊乡区片综合地价为41100元/亩(折合61.65元/㎡)。
五、建(构)筑物、附属物、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
(一)建(构)筑物、附属物、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建设的项目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由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核算可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核算部门盖章确认),并依据核算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
(三)青苗补偿标准
《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丰府字〔2020〕107号)文件中,南丰县集体农用地水田、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青苗费补偿不分地类,统一按7.2元/㎡进行补偿,同意继续参照原补偿标准7.2元/㎡执行。
(四)其他
未提及的其他附属物,由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政府,县政府进行明确补偿标准。
六、留用地安置
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四至: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环城北路),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的建设用地;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土地不予安排,如遇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2、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放弃留用土地使用权的,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18元/㎡进行货币补偿。
七、其他费用
(一)各乡(镇、场)、村委会征地协调费标准:5000元/亩(取消化肥、农药补助)。
(二)清表费:400元/亩(由被征地所在乡镇负责清表)。
(三)自然资源部门征地工作经费300元/亩。
(四)委托南丰县桔都土地测量有限公司征地测量费300元/亩。
附件:1.南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建(构)筑物、附属物、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补偿标准表
2023年11月2日
附件1
南丰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区域 | 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
琴城镇、市山镇、莱溪乡(九联村、上井村、莱溪村、杨梅坑村)、洽湾镇(黄井工业园区) | 45800元/亩(折合68.7元/㎡) |
洽湾镇(除黄井工业园区)、桑田镇、白舍镇、太和镇、莱溪乡(除九联村、上井村、莱溪村、杨梅坑村) | 42600元/亩(折合63.9元/㎡) |
紫霄镇、三溪乡、东坪乡、太源乡、傅坊乡 | 41100元/亩(折合61.65元/㎡) |
2.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3.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2
结构 项目 | 层高(檐口高度) | 屋面材料 | 维护材料 | 补偿价格(元) |
砖混 | 2.2米(含)以上 | 混凝土 | 普通红砖 | 780 |
水泥砖 | 720 | |||
1.8m(含)-2.2m | 混凝土 | 普通红砖 | 660 | |
水泥砖 | 600 | |||
1.0m(含)-1.8m | 混凝土 | 普通红砖 | 480 | |
水泥砖 | 460 | |||
1.0m以下 | 混凝土 | 普通红砖 | 240 | |
水泥砖 | 220 | |||
砖木 | 2.2米(含)以上 | 普通瓦 | 普通红砖 | 650 |
水泥砖 | 550 | |||
木板 | 550 | |||
琉璃瓦 | 普通红砖 | 680 | ||
水泥砖 | 600 | |||
木板 | 600 | |||
铁皮(树脂瓦) | 普通红砖 | 550 | ||
水泥砖 | 500 | |||
木板 | 500 | |||
1.8m(含)-2.2m | 普通瓦 | 普通红砖 | 500 | |
水泥砖 | 450 | |||
木板 | 450 | |||
琉璃瓦 | 普通红砖 | 550 | ||
水泥砖 | 500 | |||
木板 | 500 | |||
铁皮(树脂瓦) | 普通红砖 | 420 | ||
水泥砖 | 400 | |||
木板 | 400 | |||
1.0m(含)-1.8m | 普通瓦 | 普通红砖 | 240 | |
水泥砖 | 220 | |||
木板 | 220 | |||
琉璃瓦 | 普通红砖 | 300 | ||
水泥砖 | 280 | |||
木板 | 280 | |||
铁皮(树脂瓦) | 普通红砖 | 220 | ||
水泥砖 | 200 | |||
木板 | 200 | |||
1.0m以下 | 普通瓦 | 普通红砖 | 100 | |
水泥砖 | 100 | |||
木板 | 100 | |||
琉璃瓦 | 普通红砖 | 150 | ||
水泥砖 | 150 | |||
木板 | 150 | |||
铁皮(树脂瓦) | 普通红砖 | 100 | ||
水泥砖 | 100 | |||
木板 | 100 | |||
土木 | 2.2米含以上 | 普通瓦 | 泥砖 | 450 |
铁皮(或石棉瓦、树脂瓦) | 泥砖 | 400 | ||
1.8(含)-2.2米 | 普通瓦 | 泥砖 | 300 | |
铁皮(或石棉瓦、树脂瓦) | 泥砖 | 250 | ||
1.8米以下 | 普通瓦 | 泥砖 | 250 | |
铁皮(或石棉瓦、树脂瓦) | 泥砖 | 220 | ||
钢架结构 | 彩钢板 | 380 | ||
钢棚及简易结构 | 无围护 | 100 | ||
家庭水井或压水井 | 1200元/座 | |||
水泥晒场 | 78元/㎡ | |||
石墙(磅) | 72元/㎡ | |||
砖围墙 | 118元/㎡ | |||
网络、有线电视 | 420元/户 | |||
空调、热水器拆装费 | 240元/台 | |||
甲鱼塘 | 20元/㎡(含甲鱼搬迁及相关附属设施) | |||
甲鱼苗池 | 18元/㎡(含搬迁及相关附属设施) | |||
隔热屋 | 100元/㎡ | |||
其他 | 60元/㎡ | |||
村庄公用水井 | 3660元/口 | |||
坟墓 | 1000元/穴 | |||
沼气池 | 980元/座 | |||
家用自来水(含水井、水泵、储水箱、水管 | 3000元/套 | |||
养鸡场、养猪场、养殖水库(面)类养殖场、鱼塘养殖、人工林、苗圃、砖瓦窑、泥炉窑、沙场等 | 经认定为合法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 |||
室内暗线安装补偿 | 房屋面积在100㎡(含)以上,按人民币1800元/户的标准补偿。 | |||
房屋面积在50㎡(含)—100㎡之间,按人民币1200元/户的标准补偿。 | ||||
房屋面积在50㎡以下,按人民币720元/户的标准补偿。 | ||||
备注:1、本表中的补偿标准为内外粉刷、水电齐全且可正常使用的房屋。2、单面粉刷则按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内外均未粉刷的按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3、无水有电或有水无电的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扣除人民币50元/㎡;水电均无的扣除人民币100元/㎡。最低补偿价格为人民币96元/㎡。 | ||||
来源:南丰且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