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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要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远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远安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县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新一轮远安县征地补偿相关标准予以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一、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划分
远安县集体土地征收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全县划分为三个区片综合地价区域。I类区域为鸣凤镇全境;II类区域为三孔村、旧县村、洋坪村、茅坪场村、苟家垭村、河口村、木瓜铺村、花林寺村、高楼村、红岩村、安鹿村、董家村、七里村、徐家庄村、徐家棚村、双路村、观西村、观东村、洪家村;III类区域为除上述两个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I类区域区片综合地价为567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2680元/亩,安置补助费34020元/亩);II类区域区片综合地价为43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280元/亩,安置补助费25920元/亩);III类区域区片综合地价为374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4960元/亩,安置补助费2244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区片综合的价的40%,安置补助费占区片综合地价的60%。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I类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I类区域青苗补偿费为1700元/亩;II类区域青苗补偿费为1500元/亩;III类区域青苗补偿费为1400元/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修正系数
大棚蔬菜、果园、茶园、精养鱼塘的修正系数为1.2,林地修正系数为0.7,未利用地修正系数为0.5。
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同步执行,同时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费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停止执行。
五、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补偿
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的补偿费标准,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远政发[2017]4号)执行。如县人民政府调整了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构(建)筑物的补偿费标准,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印发
来源:远安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