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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要求,结合仙居实际制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2.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临时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是指对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定着物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包括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坟墓迁移补偿、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
1.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根据征地时被征收土地上种植作物的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情况进行补偿。补偿后一个月内或与征迁实施单位协商确定时间内自行迁移处置,逾期视作自行放弃。(补偿标准见附件1)
2.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按现行《仙居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仙政发〔2018〕1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坟墓迁移补偿按现行《关于印发仙居县土地征收项目涉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仙政发〔2019〕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征地时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种类、规格、成新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2)
5.涉及“林特优新”等特殊作物、名贵苗木及本补偿标准中没有明确及本标准明确需评估的,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估价机构由征地实施单位与产权人协商选定。
6.同一地块上间种或套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其套种或间种的青苗按实际占地比例确定补偿标准。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恶意抢种、抢栽、抢建的。
2.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
3.种植(养殖)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养殖)密度的部分。
4.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四、其他
1.本标准公布后应严格执行,切实做好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前后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县政府已印发重点项目专项政策处理办法的各项目征地,继续按原标准施行;国有农场、林场等国有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附件1
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农作物)补偿
注:根据农作物不同季节的实际投入、粮、油、蔬菜品种、生长期、亩产值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地上无作物地块按每亩1000元补偿。
(二)苗木基地补偿
注:1、特殊苗木品种、造型类品种以及反季节移植的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后补偿,一般最高不超过同规格补偿标准的20%;2、米径≥30cm的苗木一般情况下名贵苗木类最高不超过35000元/亩,常规绿化苗木类最高不超过25000元/亩。特殊情况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果树、树木补偿
附件2
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附属建筑物及其他补偿
1.围墙:空斗砖90元/平方米,实心砖110元/平方米;条石150元/平方米,粉刷25元/平方米,岩墙80元/平方米,泥墙40元/平方米,围墙钢筋混凝土基脚120元/米。
2.沟渠:现浇沟渠100-200元/米;砖砌沟渠50-100元/米;预制U型渠道50-100元/米。
3.水泥路面50-80元/平方米、水泥地40-60元/平方米。
4.水井:按深度每米260元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摇井每口500元。
5.蔬菜大棚;毛竹、水泥柱、钢丝(缆)等大棚2000-3000元/亩。钢铁大棚3500-4500元/亩。
6.猪、牛舍、有盖厕所、灰炉屋等简易农用设施建筑,拆除时只付补偿费200-400元/平方米,不计入置换迁建占地面积。
7.粪坑:石板粪坑、草槽200元/立方米;粪坑缸100元/只;化粪池容积1-2立方米内的450元/只,超过2 立方米的600元/只。
8.鱼塘:⑴山塘1000-2000元/亩。⑵一般养殖鱼塘深度超过1.5米的4000-5000元/亩(含筑塘费),浅于1.5米酌情扣减补偿费。⑶精养鱼塘(有完善的养鱼设施、附属设施)7000-8000元/亩。
9.花坛:100元/平方米。
(二)“三线”迁移补偿
1.农用低压电线杆(广播、电视线)每杆1800-2500元。
2.通讯线路挂靠在其他单位杆线上的,每公里补偿500元。
3.其他涉及“三线”迁移与“三线”所属部门协商处理,也可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补偿。
来源:仙居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