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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农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完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鹿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公布。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鹿邑县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文〔201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鹿邑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25年12月4日
来源:鹿邑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