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鹿城区政府获悉,《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在该区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这次出炉的新规明确了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即货币补偿款自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该新规将于9月8日起施行。
新的实施细则主要从补偿安置、奖励与补助、住房保障安置等几个方面进行规范性明确。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新规明确了货币补偿款自征收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按期腾空的,货币补偿款自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区块内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类型包括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或出让)和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具体房源类型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为准。新的实施细则还明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
在奖励与补助方面,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可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被征收营业、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
同时明确相关入学资格,对实行货币补偿、模拟安置房收购或者在征收范围外产权调换安置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出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义务教育入学资格规定如下: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小学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保留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小学入学资格;需同时符合征收决定公告当年及初中入学当年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初中学校入学资格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当年的9月1日起保留3周年。
在住房保障安置方面,明确征收范围内具备鹿城区户籍的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可按规定在征收补偿时给予住房保障安置。另外,征收范围内原房屋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可由实施单位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予以保障。征收范围内原房屋均不属于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但建造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且系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唯一房产,如申请人户籍登记在征收范围内的,可由实施单位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予以保障。以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再享受套型差与户均增购优惠政策。
此外,新的实施细则提到,在1988年版《温州市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旧城区范围内实施旧片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的,方可进行旧片区改造。
在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新的实施细则。新的实施细则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来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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