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将区政府依法作出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茅政征(2019)1号)予以公布。
征收目的:
保障市政、水利等公共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推进危房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征收范围:
东起百二河,西至朝阳路,南起市水务公司办公楼,北至四堰社区群众服务中心(具体以征收规划红线为准)。
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个人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具备有效的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证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
2、被征收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拟在中岳路青岛美食广场附近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就近选择与补偿价值同等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户型。房屋交付使用时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照《茅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执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对有争议的房改房屋面积进行实测。实测后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足部分,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超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以实测为准。其他房屋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未记载面积或者记载面积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5、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给予适当租金补偿。
6、房屋征收只对被征收人补偿,不涉及被征收房屋租赁人及实际使用人,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及补偿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协商解决。
(二)企(商)业建筑补偿、结算方式
征收企(商)业单位生产、经营、办公、生活等建筑房屋和划拨、出让土地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征收评估办法,依法评估确定棚改货币补偿金额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房屋征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附属物和装饰装修部分以评估价结算。
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元/(m2·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元/(m2·月)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提前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搬迁费按次数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搬迁费500元/(户·次)。
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
(二)搬迁补助费奖励500元/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1次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2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产权面积再予以奖励5元/(m2·月),计算时间与临时安置费一致;此外,在上述奖励补助事项之外,依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搬迁的内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三)对困难家庭,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救助,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被征收人如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茅政征〔2019〕1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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