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实践中,为多得补偿款
被征收人有可能通过抢栽、抢种
抢建等行为,不合理地增加可获得
一定补偿的财产的价值或数量
对于这样的抢栽抢种行为是否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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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在明知列入拟征收范围的地块违法抢栽抢种的,不应给付地上物征收补偿款——王柏山与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信访答复意见、给付地上物征收补偿款纠纷案
本案要旨: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和扩建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并种植管理树木的当事人应该知晓公告的内容,而在明知列入拟征收范围的地块种植树木的属于违法抢栽抢种,其要求行政机关给付地上物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7)辽01行终47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7-07-05
2.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树木,征地时不予补偿——黎某不服县政府有关部门拆迁不予补偿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明知涉案土地已被政府征收,且该承包地块只能用于种植蔬菜,但为获得更多征地补偿款,签订土地种植协议,约定平分补偿款,并在短时间内种植大量树木,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当事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树木,无法获得青苗补偿款。
来源:《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刘玉民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
法信 · 学术观点
1.抢栽、抢种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相关权利者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具体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般来说,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越多,被征收人就能获得越多的补偿。所以,有些人在得知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后,就会在土地上抢栽抢种苗木,以得到更多的补偿。
但是,这样的行为不仅阻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还违背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针对这样的不法行为,国家出台了专门的治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摘自苏东:《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12月出版,第171~172页)
2.土地征收时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1)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因自然或人工而与土地结合在一起的私人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水井、坟墓等设施造成损失的补偿。但是,凡是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对因征地造成的农民种植在被征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损失的补偿。但是,凡是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于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摘自孙文桢主编:《房地产法律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第74~75页)
3.抢栽抢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治理
抢种抢栽不但增加征地补偿财政支出和建设项目投资负担,也阻碍、耽搁、延误了工程建设正常进度,同时还损害了诚实劳动致富的公正法则,助长了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甚至还衍生出诸如本案的其他一系列犯罪。对抢栽抢种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即便及时发现并进行了坚决清理,也将耗费大量行政、司法成本,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由此,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早已明确规定,从土地征收征用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告知规定的拟征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的行为,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现实中抢栽抢种行为时有抬头,暴露了治理上的难题。
从根源上依法治理抢种抢栽现象,要合理确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评估标准,消弭栽种和补偿之间的价格差,依法破除抢栽抢种的获利空间。在具体推进领域:
一方面,管辖法院要依法审判、严格司法,加大相关惩治抢栽抢种案例的宣传报道力度,组织抢栽抢种风气盛行乡村的民众旁听此类案件的庭审,让村民意识到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注定只能打错算盘,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以达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司法目的;
另一方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乃至项目开发主体也要及时靠前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犯罪苗头的,第一时间劝导制止,彻底打消此类人群的不法牟利念头。广大干部群众也要自觉维护正常的征迁秩序,自觉抵制、检举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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