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在依法实施补偿安置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行政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政府是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负责审定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审批(核)“一书三(四)方案”(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并根据省政府的委托作出征地补偿标准裁决。
第五条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负责市土地储备计划以外的土地征收实施具体工作,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做好征地前期及征地批后实施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纳入储备计划土地的征地实施工作。
(一)征地前期工作。确定征地红线范围;征地动员和前期协商工作;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签订征地补偿意向协议;调查、确认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开展拟征土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工作,协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污染地块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明确污染地块后续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环境活动的实施主体;协助做好批前征地预公告和听证工作;预存征地补偿款、社会保障费用;组织编制“一书三(四)方案”和留用地安置方案等征地报批相关材料;负责征地红线范围内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的清点和评估工作,制止征地红线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
(二)征地实施具体工作。协助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张贴发布工作;完成征地补偿登记;落实留用地安置;依法缴纳征地报批相关税费;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款项;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地表决材料档案保存工作;清理并收回被征收土地;协助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处理解决因征地引起的相关行政诉讼、复议、上访等纠纷和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等工作。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是征地报批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全市征地报批材料的审核、组卷及上报;指导各镇区政府做好征地范围界线的确定、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办理用林手续;制作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协助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组织批前、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组织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协助市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开展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等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镇区政府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专户,并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和支付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征地养老保障方案,出具社保审核意见书,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征地批前养老保障方案告知和听证工作,将预收的养老保障资金全额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做好养老保障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征收实施主体,负责市土地储备计划内的土地征收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第三章 土地征收计划
第十条建立征收土地年度计划机制。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和近期建设规划等要求,并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方案和林地定额计划,拟定本年度的征收土地年度计划,上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纳入征收土地年度计划是开展征地前期协商工作和进入征地程序的先决条件。当年具备明确开发意向的项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项目和储备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征收土地年度计划实行动态增补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的项目可动态增补纳入当年征收土地年度计划。
征收土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核能调整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位于海拔50米等高线以下、坡度在25度以下(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不得占用生态红线,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生态红线范围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征收土地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需占用耕地的应“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四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十二条各镇区政府将纳入征收土地年度计划的用地范围界线相关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就拟征地位置、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建设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主要内容,以《征地预公告》形式书面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进行预告知,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工作人员需于张贴当日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见证公告证明上签名盖章确认,并对张贴情况拍照取证,将现场照片和见证公告证明等材料存档。
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与被征地农民集体开展前期协商,在初步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签订征地补偿意向协议(涉及市土地储备计划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征地预公告》发布后,镇区政府需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协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污染地块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明确污染地块后续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环境活动实施主体,调查和认定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调查工作和不认定结果的,镇区政府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确认。《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局将纳入当年年度土地征收实施计划的拟征地界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等情况,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听证告知书》(内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养老保障方案》),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工作人员需于张贴当日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见证公告证明上签名盖章确认,并对张贴现场情况拍照取证,将现场照片和见证公告证明等材料存档。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如需申请听证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申请听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组织听证,将听取的意见和采纳情况报市政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放弃听证的,需出具放弃听证证明(证明中需明确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同意),对听证笔录、签到表或放弃听证证明存档。
第十五条征地报批前,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含青苗补偿费),并由镇区政府落实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含青苗补偿费)可选择全部存入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全部预付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全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须将征地补偿款预存到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取得进账凭证后,方可申报征地报批手续;选择征地补偿款全部预付的,须在足额划付补偿安置总费用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户,并取得相应进账凭证后,方可申报征地报批手续;采取两者结合方式的,镇区政府须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约定预存和预付比例,提供相应协议及单据作为报批用地依据。
第十六条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由镇区政府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单独选址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报批材料至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用地批准文件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局拟定《征收土地公告》,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镇区政府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张贴当天应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见证,由公证部门对公告材料张贴情况进行公证存档。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书、土地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申请手续。由镇区政府对征地补偿登记申请进行审核、调查、确认。
征地补偿内容以补偿登记结果为准,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镇区政府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公告》张贴期满并完成征地补偿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除《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的公告内容外,还应包括移交土地期限及注销相关产权登记期限要求。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镇区政府在被征地现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村民聚居地张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公示。张贴当天应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见证,由公证部门对公告材料张贴情况进行公证存档。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市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做好听证笔录。经市政府同意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满后,市自然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并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镇区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兑付。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的期限交付土地,镇区政府负责清理土地、收回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规定兑付、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落实或留用地未按约定落实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不交付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的期限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等物权凭证注销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生效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不动产物权凭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十三条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期间未完成“两公告、一登记”和其他征地实施工作的,批准文件可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失效。
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镇区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实施。
第五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结合当地习惯和被征地农民集体需求采取多种补偿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留用地安置。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人。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向补偿对象足额兑现,不得采用兑换土地、折抵工程款等其他方式代替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产值倍数法”计算标准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采取孰高原则设置最低补偿标准。在同一镇级行政区域,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相同。同一征地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镇级行政区域,结合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以征地双方协商不低于最低补偿标准的价格为最终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计算补偿。对补偿费用存在争议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在中介超市随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价格,参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起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种植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15%安排,留用地具体比例及安置落实方式应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山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失地后老有所养,被征地农民依法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按标准一次性计提。未确定用地单位的,由属地镇区政府代为计提。
第三十条对于不符合第十一条征地范围要求,在实际征地协商过程中,出于土地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利益和有利于征地工作推进的考虑,可将征地范围以外的边角地一并协商补偿,并可通过设定他项权的形式明确使用方式并保障征收土地实施主体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其他权利人包括承租土地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等。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提相关公告张贴时间均自张贴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产值倍数法”是指以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的前三年平均产值乘以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得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方法,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土地征收工作、土地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我市印发的规定与本办法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