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显示,为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闽建房〔2023〕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2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岩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安置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房屋征收补偿房票(以下简称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由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统一制定,带有唯一标识码,载明持有人、票面面值、有效期等信息。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标准,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再由房票权利人自行购买进入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是对货币补偿方式的一种补充。
(三)房票权利人。房票权利人是指与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新罗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并在房票票面登记为持有人的被征收人(自然户,非授权代理人)。
(四)适用范围。龙岩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适用本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参照执行,自愿选择。
二、奖励和优惠政策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补偿方式实现补偿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可按规定给予房票奖励。房票奖励包括房票政策性奖励和房票购房奖励。
(五)房票政策性奖励。文件试行期间(即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原则上按照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被征收房屋综合评估价格60%×经产权认定部门确认的住宅合法产权面积(不包含区位价奖励面积、重置价面积、基准地价补偿面积、分户梯奖励面积等政策性奖励面积补偿)予以确定各项目奖励金额,并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六)房票购房奖励。房票权利人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后可享受房票购房奖励。①自房票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房票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政策性奖励金额的5%给予房票购房奖励。即房票购房奖励=房票政策性奖励×(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面值)×5%。②第13个月至24个月使用房票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政策性奖励金额的2%给予房票购房奖励。即房票购房奖励=房票政策性奖励×(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面值)×2%。
房票权利人购买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后,填写《房票购房奖励申请表》申请房票购房奖励,经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七)房票权利人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的,可同样享受同期市、区房地产各类优惠政策和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相关契税减免等政策。
(八)房票权利人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住房后,凭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有关规定享有新生入学相关政策,也可选择其被征收房屋所在划片学区入学,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三、房票票面金额构成
(九)房票票面金额指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
经产权认定部门确认的住宅合法产权面积货币补偿(不包含区位价奖励面积、重置价面积、基准地价补偿面积、分户梯奖励面积等政策性奖励面积补偿)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区位价奖励面积、重置价面积、基准地价补偿面积、分户梯奖励面积等政策性奖励面积补偿和非合法产权货币补偿(如临时搭盖补偿和附构筑物补偿等)、室内二次装修补偿、临时周转过渡费与搬迁费等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可以现金形式发放,或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其它非住宅部分面积补偿,如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相关补偿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也不可享受房票政策性奖励。
四、房票使用规则
(十)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房票不得买卖、赠与、抵质押、非法套现。
被征收房屋享受房票政策性奖励后,不得享受产权调换的奖励政策、救济安置政策等奖励性政策。
(十一)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二)房票权利人进入选房超市选购新建商品房时,房票可以拆分使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房票权利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其中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首付款的,应补足首付款后,再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权利人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
(十三)房票权利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继承人、监护人应提供可认定其有权继承、代管使用房票的法定证明,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继承、代管使用。
(十四)房票权利人使用房票购房后,经协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原购房款中以房票支付的资金原路返还至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票权利人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重新计算货币补偿,但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五、房票的生成、核发使用
(十五)房票生成流程
1.项目业主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应在保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2.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中奖励条款部分应包含房票安置奖励相关条款。
3.房票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十六)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与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新罗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协议内应明确房票奖励金额、房票票面金额、票号、使用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情况。
2.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腾房交付拆除后,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领房票。经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确认无误后在房票系统内生成房票。
3.房票权利人进入选房超市自主选购新建商品房,由房票权利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议定价格,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房票购房集中结算申请表》,经房票权利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核实后当场书面签章确认。
六、房票的兑付与结算
(十七)房票权利人申请房票兑付与结算
1.房票权利人原则上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兑付现金。当房票权利人家庭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情形,可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并经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按项目补偿安置方案重新计算货币补偿,但不享受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2.房票权利人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票系统核减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中的房票结算金额,房票余额可继续进入选房超市选购新建商品房。
3.房票使用期限到期后,房票权利人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兑付。房票权利人购买选房超市新建商品房后的剩余票面金额,以货币方式兑现。①房票有效期内完全未使用的,房票兑现价值=房票面值-房票政策性奖励×50%。②房票有效期内已使用但未超过房票面值50%的,房票兑现价值=房票面值-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政策性奖励×(1-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面值)×40%。③房票有效期内已使用50%(含)且未超过房票面值85%的,房票兑现价值=房票面值-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政策性奖励×(1-房票已使用金额÷房票面值)×30%。④房票有效期内已使用且超过面值85%(含),房票兑现价值=房票面值-房票已使用金额。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房票权利人申请后15日内完成房票兑付。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票兑付与结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向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房票兑付。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分期兑付方式兑付。房票权利人购买期房的,在网签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30%;在商品房主体封顶后1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50%;在商品房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2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20%。房票权利人购买现房的,在网签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80%;在商品房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2个月内兑付总房票购房款的20%。
2.市住建局应与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使用房票购房备案情况报送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收到报送后3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将全部应付资金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3.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使用房票购房备案情况后5日内向项目业主申报资金需求。项目业主须在1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若项目业主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拨付资金,由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归属向市、区财政申请拨付。
七、选房超市建立和房源管理
(十九)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建立房票管理系统,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商品房网签系统楼盘表数据,实现房票管理系统与商品房网签系统、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共享。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市住建局提交可用于房票安置房源的承诺函,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可与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协议》。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已签订《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选房超市。
(二十一)进入选房超市的房源原则上须是现房或两年内可竣工交付的预售房源,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申报,相关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八、组织领导
(二十二)房票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成立由市政府办、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新罗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新罗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具体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九、监督管理
(二十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权利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四)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其他事项
(二十五)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文件实施之日前,新罗区人民政府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或新罗区房屋征收部门已发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项目方案规定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岩市财政局、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