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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农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11点击率:186

  《平罗县农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乡村振兴,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盘活农村闲置房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益,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全县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房屋征收坚持“依法依规、农民自愿、合理补偿、户有所居、县域统筹、乡村主导”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国家、自治区、市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外实施的公益类和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农村房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房屋征收的主体,乡镇负责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议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兑现、土地整治利用和建筑垃圾清理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监督验收和新增审批、权证变更、树木移植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被征收农户置换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安置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复垦耕地的确权和沟渠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征收协议起草、鉴证以及宅基地调整入市、权属置换、产权交易等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房屋征收范围。

  (一)规划不保留村庄农户房屋;

  (二)农村零散村庄点农户房屋;

  (三)规划保留村庄内自愿退出的房屋和危房;

  (四)适用于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六条 农村房屋征收要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具体程序是:

  1.发布公告。征收项目确定后,由土地所属乡镇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征求农户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征收决定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时间、实施单位、补偿标准、置换方式、征收协议、利用方式等。

  2.测量核实。发布公告同时,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不动产权证对被征收农户土地类型、权属、面积进行核查。

  3.价格测算。县自然资源局、乡镇(村)对被征收农户房地占用情况进行评估测算并征得农户同意。

  4.张榜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被征收农户房地核查数据、房屋建设期限、面积、征收价格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有异议的,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自然资源局四方共同复核。

  5.风险评估。征收土地所属乡镇与县自然资源局成立风险评估小组,对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进行研判,及时化解矛盾隐患。

  6.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土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鉴证。

  7.整治利用。由乡镇聘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县自然资源局配合落实建筑垃圾填埋地点,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需求对土地进行整治利用。

  第四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农村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权属置换两种方式,被征收农户可以根据实际自行选择。

  第八条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

  (一)主房补偿价格=房屋面积×主房基准价×成新率。

  1.主房基准价:参照《平罗县农民宅基地、房屋、承包地收储参考价格暂行办法》,砖土木结构500元/平方米(指一面、两面砖),砖木结构7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900元/平方米。

  室内外装饰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不高于主房补偿价格的10%。土坯房由各乡镇参照2013年全县主干道路大整治大绿化工程土坯房拆除补偿标准执行(原则每间不高于500元),“一户多宅”不予补偿。

  2.主房成新率。

  建筑年代(以房屋竣工时间为准)10年以内(含10年)11年12年13年14年15年16年17年以此类推,房屋建筑年代每增加一年,成新率下调0.02

  成新率10.980.960.940.920.900.880.86

  (二)附属用房:2.5米以上的附房按照不高于主房相应结构基准价的50%并按成新率测算补偿。2.5米以下的附房及圈舍、树木、围墙等设施补偿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协商确定。

  第九条 农户建房超出宅基地法定面积270平方米以外的不予补偿。2016年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两证合一”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后,扩建房屋和新建设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条 宅基地补偿标准:对“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法定面积270平方米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宅基地确权中收取有偿使用费的,按照收取的超占有偿费标准进行补偿。对批而未建的,宅基地不予补偿,投入部分(基础和垫土方)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不超过砖木结构房屋相同面积总价的20%。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只对征收的房屋补偿,宅基地不予补偿。

  1.“一户一宅”保留宅基地资格权的;

  2.“一户多宅”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3.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享受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第五章 权属置换

  第十二条  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房屋征收后在农村仍有住房需求的农民,可选择下列情形进行权属置换。

  (一)对农户放弃宅基地和房屋补偿费的,可置换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大社区和规划保留村庄按实际需求收储的房屋,置换价由双方依据收储价和征收价多退少补。

  (二)在规划保留村庄新审批宅基地建房的,退出宅基地不予补偿,新审批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无偿取得;宅基地补偿的,新申请宅基地有偿取得。

  (三)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且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允许购买、租赁城镇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征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地的,不享受权属置换政策,复垦后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被征收农户房屋权属置换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县自然资源局对房地产权进行注销和变更。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后农户在乡镇大社区或中心村租赁住房的,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租赁住房政策并颁发租赁使用权证。

  第六章 宅基地整治利用

  第十六条 农村零星房屋征收复垦后,“一户一宅”的按二轮承包地确权;“一户多宅”、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复垦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发包,同等条件下,原宅基地使用人优先。

  第十七条 规划不保留村庄集中连片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整治利用,复垦耕种的,按集体和农户面积划片整治,巷道及公用部分复垦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沟渠路等占地按面积分摊;符合规划的,可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符合其他用途的,按照规划和相关规定整治利用。土地整治后产生的增值收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折股量化。

  第七章 奖补政策

  第十八条 对积极配合签订征收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清理腾退室内物件交付宅基地和房屋的,每户给予1000元补助奖励。

  第十九条 被征收农户宅基地自行复垦的,经验收合格按5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复垦土地按农户占用宅基地情况承包。

  第二十条 被征收农户需临时安置的,由乡镇(村)负责安置;农户自行解决的,临时过渡期为18个月,按每月每户400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乡镇征收房屋整治利用资金缺额部分,经核实后由县财政补贴。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征收决定公布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乡镇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一户多宅”和非集体经济成员占用规划不保留村庄房屋闲置的,按照规定标准补偿后本人拒不执行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拆除。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平罗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