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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18点击率:173

  芦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做好芦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芦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芦山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主体为芦山县人民政府,由芦山县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实施主体;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指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具有房屋合法权属的产权人。

  第二章 土地征收决定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征收人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同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征收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调查的安排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安置。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征收人应当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芦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人社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六条 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同意,由县政府公布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八条 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审批公布的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按《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费用由县财政筹措安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项目申请拨付乡镇(街道办),乡镇(街道办)按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至集体经济组织或权利人。

  第十条 在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室内、屋顶种植的果树、花草、林(竹)木等。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违章建筑物。

  (三)已异址重建新住房,应拆除的旧房还未拆除的。

  (四)征地以后按规划需要恢复或者重建的道路、堤坝、沟渠等公用构筑物。

  (五)在政府已征收土地上搭建、修建的各种建(构)筑物和附属物。

  (六)其他经认定不予补偿的。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结合芦山实际开展。本着“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基本要求,由县人社部门牵头,公安、农业农村、财政、社保、自然资源、乡镇(街道办)协同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工作。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年龄认定以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为时间节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房屋认定和征收补偿奖励

  第十二条 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已作产权登记的以登记面积为准;未产权登记并具有审批手续的,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认为登记与实际不符的,被征收人可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实际测绘,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征收出租的房屋,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

  房屋按结构类型分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土木结构、钢结构、简易房等七类。

  第十四条 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

  (一)合法房屋补偿面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计量单位以平方米计算。违法房屋不予补偿认定。

  (二)房屋实际测绘面积的认定是指房屋勒脚线以上外墙的边缘所围的面积。

  (三)楼层面积计算:楼板、四壁完整者,楼层层高(以该层前后外墙高度平均值)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该楼层的整层面积计算;楼层层高2.2米-1.8 米(含1.8 米)的,按该楼层面积的0.8倍折算;1.8米-1.2米(含1.2 米)的,按该楼层面积的0.5倍折算;1.2米以下的不予登记。楼层超高面积计算:楼层超过4米的,以实际层高除以4再乘以该层实测底面积认定为补偿安置面积。

  (四)阳台面积:阳台外围面积的一半计入该房屋建筑面积。

  (五)室外走廊面积计算:没有柱子的计一半面积;有柱子的计入该房屋建筑面积。

  (六)屋内的天井,无柱的屋檐,雨篷、临时篷(盖),遮盖体等均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主住房屋及其他建(构)建筑物用途的认定。

  (一)以房屋产权人为被征收户主,不得以其他家庭成员名义另立户头或分户。

  (二)主住房屋面积的认定以测绘机构调查和工作组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准。有争议的主住房屋的认定由房屋争议复核小组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准。

  (三)主住房屋指同时满足产权登记清晰或公示无异议,房屋结构完整,主要用于人居的房屋(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无产权登记房屋原则上不予认定主住房屋;主要用于养殖或种植的房屋不予认定为主住房屋;偏房、彩钢房、杂棚房等不予认定为主住房屋。

  第十六条 临街临路经营用房的认定

  (一)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虽然证件上未标明房屋用途为商业,但实际上已经办理工商营业登记手续的底层临街临路(双车道)用房按照商业用房认定;其面积以底层临街临路(双车道)商铺实有宽度(公共通道除外)乘以自然进深长度计算,自然进深以12米为限,不足12米的以实测为准,超过12米的按12米计算;超过12米部分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认定,实际在经营的按经营性用房认定。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的该项目街道经营性用房评估价为准。

  (二)未办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无合法权属证明材料,虽然房屋已经实际用于经营用途的,不予认定经营用房。

  第十七条 征收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证照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相符)且正在营业的底层12米进深之外或非底层旅馆、茶楼或临小巷小路(非双车道)等经营性住房,造成停业停产的,按经营性住房补偿,标准为一次性200元/㎡。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但实际正在营业的住房,可参照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为一次性120元/㎡。

  第十八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房屋,只作货币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水电气视讯移装补助。对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内实际安装的水表、电表、气表、电视、电话等给予移装补偿,补偿标准按400元/项执行。安置新房的移装采取凭《征收证明》恢复的办法操作。

  第二十条 搬家(搬迁)补助。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主动及时搬家腾房,被征房屋腾空后给予被征收人搬迁(搬家)补偿,以征收主住房屋面积为基数,100㎡以下按3000元/户,100㎡以上(含100㎡)按4000元/户一次性补偿。

  对临大街大路(双车道)商铺租赁户可一次性给予租赁户搬迁补助费10000元/户。

  第二十一条 主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过渡期限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月起,至征收人通知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月止再顺延4个月装修期,(实际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兑现)。

  (二)主住房屋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主住房屋临时过渡安置补助以每月7元/㎡标准乘以认定主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不再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到期,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将过渡用房腾空退还房屋征收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认定的底层临大街大路(双车道)经营用房面积为基数,按每月8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商铺产权人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

  未经营的可经营用房不享受此补偿。

  第二十三条 奖励

  积极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2万元的积极搬迁奖;超过规定时间的,奖励每天按2万元的10%(2000元)递减,直至不予奖励。

  第五章 安置政策

  第二十四条 安置方式

  主住房屋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方式。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房源由政府提供。合法非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只能货币安置。在县城规划区内不予单独配置用地自建房屋。

  (一)集体土地性质住房改商业用房安置

  1.货币安置:经认定的底层临大街大路(双车道)商业用房按征收街道商铺评估价(包含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和装修价值)补偿安置。

  2.产权置换:对底层临大街大路(双车道)住房改商业用房的,在征收人能提供安置商业用房的条件下,可面积产权置换安置。产权置换结算方式:对商业用房等面积置换安置的,互不补差;实际安置面积大于置换面积的:进深在 12 米以内(含 12 米)按安置商业用房评估价购买,进深超出 12 米的部分按该处同结构房屋评估价购买。实际安置面积小于置换面积的,剩余部分由征收人按安置商铺评估价补差给被征收人。

  (二)主住房屋安置

  1.主住房屋货币安置

  以公示无异议的被征收主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征收人提供的房屋评估价(含宅基地价值)作货币补偿。

  2.主住房屋产权置换安置

  在县城指定规划区域内置换安置房的,自建房以公示无异议认定主住房屋面积按1:1.15置换产权;单元房以公示无异议主住房屋面积按1:1.1进行置换产权。补差方式:置换产权面积大于实际安置房面积,剩余面积按房屋评估价结算并由征收人补给被征收人;置换产权面积小于实际安置房面积,按安置房评估价由被征收人补给征收人。

  第二十五条 产权置换安置房屋装修补助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被征收人,以公示无异议的安置房屋面积为基数,按500元/ ㎡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屋装修补助。

  第二十六条 产权置换按安置房屋物业费补助

  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安置房屋面积为基数,按4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结算交房

  (一)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根据协议约定,被征收人15 内搬家、腾空房屋并交征收人验收,房屋残值由征收人处置,征收人按相关规定结清并打卡支付相关征收费用。

  (二)以测绘机构测绘的实测安置用房面积为基数,由安置房提供方与安置户开展面积差额结算。完善相关手续后交付安置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征收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虚拟事实,提供虚假权利证书、证明材料等骗取安置补偿款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芦山县城规划区内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性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本实施办法前已开展征地搬迁工作的建设项目,其征地搬迁补偿安置仍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来源:芦山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