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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9-18点击率:190
沅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来源:沅陵县政府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5

(此件主动公开)

沅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沅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沅陵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沅陵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集体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征收安置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司法、统计、税务、审计、林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项目协调指挥部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的被征收户。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征收对象房屋合法性及安置资格进行审核并公示后,相关资料交由县自然资源局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存档备案。

        第五条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按规定予以安置。被征收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合法住宅,一处住宅已经被征收安置补偿的,其他住宅只作补偿,不予安置。

非住宅被征收的,按照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不予安置。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住宅或者非住宅,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安置。

       第六条 征收实施机构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按1000元/次/户的标准,支付两次。

临时过渡费:城市规划区内800元/户/月,城市规划区外700元/户/月,按以下期限支付。

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费。

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为:从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落实房源后6个月。

选择分散迁建安置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过渡费。

选择统规自建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为:从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安置宅基地交付后12个月。

第三章 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

         第七条 县城市规划区系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县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八条 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和产权置换安置。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安置以后,不能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重新建房。

    第九条 按照被征收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支付安置费:

房屋类别

标准(元/㎡)

钢筋砼框架结构

1650

砖混结构

1600

砖混结构(偏)

300

砖木结构

1550

砖木(偏)

200

木质结构

1500

木质(偏)

180

杂屋类

150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被征收房屋就近地段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并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安置补偿价值(含房屋补偿、房屋安置费、奖励)实行等价值产权置换。

办理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置换房屋的产权手续,征收实施机构只负责办理被征收人原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费用,超出面积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四章 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

第十一条 按照被征收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支付安置费:

房屋类别

标准(元/㎡)

钢筋砼框架结构

900

砖混结构

700

砖混结构(偏)

300

砖木结构

600

砖木(偏)

200

木质结构

550

木质(偏)

180

杂屋类

150

   第十二条 县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采取统规自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实行统规自建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照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本细则进行安置补偿。货币安置后,安置户不得要求统规自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

实行统规自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由房屋被征收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批准手续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协调办理,相关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第十三条 实行统规自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的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第十四条 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1.5米)等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征收实施机构按每户不高于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纳入征收成本。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五条 沅陵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公告发布后规定的时限内主动与征收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腾空房屋的,按其被征收的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奖励。

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奖励标准(元/㎡)

签约时限(安置公告予以明确)

签约奖

搬迁奖

鼓励奖

一阶段

600

600

600

二阶段

600

500

500

三阶段

600

400

400

选择统规自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方式的奖励标准(元/㎡)

签约时限(安置公告予以明确)

安置奖

一阶段

200

二阶段

10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保障。为确保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按项目征地拆迁总费用的3%提取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的支出。提取的工作经费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列入项目成本支出。

第十七条 日用设备迁移拆装按照附件1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附件2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砖混偏房、木质偏房,按附件3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补偿标准

2.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3.砖混偏房、木质偏房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 1

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内独立立户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等日用设备,其迁移拆装补偿标准如下:

有线(或数字)电视 200 元/户

宽带网络 200 元/户

固定电话 100 元/户

挂式空调机 300 元/台

柜式空调机 400元/台

热水器(电、燃气) 200 元/台

太阳能热水器 600 元/台

空气能热水器 400 元/台

三相动力电表 1800 元/户

电表新装户表 700 元/户

水表新装户表 800 元/户

附件2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别

碑费

打井

团坟费

无棺

搬运费

异地

补偿费

合计

灵位碑

小砌块团坟无棺

800

600

2000

300

3000

6700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800

600

4000

300

3000

8700

普通岩团坟无棺

800

600

2700

300

3000

7400

修岩团坟无棺

800

600

5500

300

3000

10200

5相碑

小砌块团坟无棺

1200

600

2000

300

3000

7100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1200

600

4000

300

3000

9100

普通岩团坟无棺

1200

600

2700

300

3000

7800

修岩团坟无棺

1200

600

5500

300

3000

10600

7相碑

小砌块团坟无棺

1300

600

2000

300

3000

7200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1300

600

4000

300

3000

9200

普通岩团坟无棺

1300

600

2700

300

3000

7900

修岩团坟无棺

1300

600

5500

300

3000

10700

9相碑

小砌块团坟无棺

1400

600

2000

300

3000

7300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1400

600

4000

300

3000

9300

普通岩团坟无棺

1400

600

2700

300

3000

8000

修岩团坟无棺

1400

600

5500

300

3000

10800

单位:元

类别

碑费

打井

团坟费

无棺

搬运费

异地

补偿费

合计

13相碑

小砌块团坟无棺

1600

600

2000

300

3000

7500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1600

600

4000

300

3000

9500

普通岩团坟无棺

1600

600

2700

300

3000

8200

修岩团坟无棺

1600

600

5500

300

3000

11000

15相碑

小砌块团坟无棺

2000

600

2000

300

3000

7900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2000

600

4000

300

3000

9900

普通岩团坟无棺

2000

600

2700

300

3000

8600

修岩团坟无棺

2000

600

5500

300

3000

11400

18相碑

小砌块团坟无棺

2800

600

2000

300

3000

8700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2800

600

4000

300

3000

10700

普通岩团坟无棺

2800

600

2700

300

3000

9400

修岩团坟无棺

2800

600

5500

300

3000

12200

21相碑

小砌块团坟无棺

5800

600

2000

300

3000

11700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5800

600

4000

300

3000

13700

普通岩团坟无棺

5800

600

2700

300

3000

12400

修岩团坟无棺

5800

600

5500

300

3000

15200

单位:元

类别

碑费

打井

团坟费

无棺

搬运费

异地

补偿费

合计

24相碑

小砌块团坟无棺

6800

600

2000

300

3000

12700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6800

600

4000

300

3000

14700

普通岩团坟无棺

6800

600

2700

300

3000

13400

修岩团坟无棺

6800

600

5500

300

3000

16200

28相碑

小砌块团坟无棺

8800

600

2000

300

3000

14700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8800

600

4000

300

3000

16700

普通岩团坟无棺

8800

600

2700

300

3000

15400

修岩团坟无棺

8800

600

5500

300

3000

18200

32相碑

小砌块团坟无棺

14000

600

2000

300

3000

19900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14000

600

4000

300

3000

21900

普通岩团坟无棺

14000

600

2700

300

3000

20600

修岩团坟无棺

14000

600

5500

300

3000

23400

土坟

600

300

3000

3900

注:1.挖出棺木完好需要异地重新下葬的,每具棺木增加3000元搬运费;

2.团坟费补偿标准(以7层岩石为基数,按百分比套算,普通岩每层层高不低于15cm)包含工次、沙石、水泥、买岩石及二次搬运费;

3.围墙450元/,浆砌保坎400元/m3(干砌300元/m3)水泥坪60元/m2

4.拜台补偿标准:400元至800元每套;

5.合葬双棺按此标准加50%(含打井、团坟费、无棺搬运费、异地补偿费)。

附件3

砖混偏房、木质偏房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类别

补偿价格

主要特征

砖混偏房

530元/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渡 1.2m 以上,钢筋砼地梁,

钢筋砼预制楼面、层面、楼梯、天沟,

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或者平瓦坡屋面、

层高 2.7m 以上,24cm 斗墙,外墙粗砂灰,

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

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

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木质偏房

270元/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 0.5m 以上,

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

前后檐口高度 2.2m 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

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