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县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晴隆县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42号)精神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黔西南府函〔2020〕6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晴隆县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成片开发等项目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县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职责分工安排如下: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创业就业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拆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实施方案。
(四)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负责提供农作(青苗)林木补偿标准。
(五)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沟渠、水管等补偿标准。
(六)县供电局负责提供电力设施等迁改补偿标准。
(七)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和审核,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征收农用地、其他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黔西南府函〔2020〕69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征收自留地、饲料地、园子地和土地承包合同登记手册上的耕地、林木地、草地、果树地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65007元/亩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征收荒山、荒坡的不予安置补助,按补偿标准给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征收国有划拨土地,只补偿地面附着物;征收国有出让土地,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青苗(含零星树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其他地上附着物实行据实清点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州、县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规建(构)筑物。
(二)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为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发票的,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安排人员对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用及时缴纳,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及标准,按照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促进其就业创业。
第四章 征收程序
第十三条??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二)发布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三)依法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等单位提出意见,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拟征收土地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与拟征收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征地、补偿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
(一)征收土地申请。县人民政府完成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征地中获得的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监护人。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确需评估的,由被评估对象的所有权人和征地实施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晴隆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晴府办发〔2011〕217号)、《晴隆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户购置公寓房和商业用房安置的回购方案》(晴府办发〔2011〕218号)、《晴隆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晴府办发〔2011〕219号)同时废止。来源:晴隆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