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定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规定》(甬政发〔2021〕58号)、《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镇政发〔2020〕3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农村村民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单一的调产安置或单一的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的方式。
第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的方式,以及单一的调产安置方式,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定向安置。定向安置协议应采用规范化文本,明确具体的调产安置面积、货币安置面积以及补偿安置费用的结算办法。
第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的,补偿与安置分阶段结算。可安置面积先给予货币补贴,再结合调产安置面积和货币安置面积分类结算。
第五条 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的,补偿办法如下:
(一)被拆迁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装修及附属物由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安置,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300%比例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含安置面积补助)给予货币补贴,补贴金额为:(拆迁时被拆迁住宅用房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市场指导价-基本造价)×可安置面积。
第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的,安置结算前应再次确认安置方式和安置面积。安置结算办法如下:
(一)货币安置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偿的费用结算,并给予5%的奖励(包括对应面积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偿费用结算后,拆迁人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二)调产安置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偿的费用结算,安置房(含现房和期房)按照拆迁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市场指导价结算,互找差价。
第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可安置面积全部调产安置,或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的,调产安置扩户面积补偿结算按照《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镇政发〔202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的,先按照可安置面积确定可以扩户的面积,并且确定可选择的小套型(安置面积约70平方米及以下的套型)、中套型(安置面积约80-100平方米)套数。货币安置面积不得包含扩户面积。部分面积货币安置后,剩余实际安置面积(含扩户面积)应为整十数且应是可提供安置房源的套型面积,同时不得增加小、中套型套数。具体规则应在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八条 安置用房为设置电梯建筑的,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每套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每套10平方米。补助面积不支付房款。
第九条 被拆迁住宅用房临时过渡补贴费、搬迁费、利用合法住宅用房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照《宁波市镇海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意见》(镇政发〔2020〕30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并补偿。
被拆迁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可计算过渡补贴费的部分,其中部分面积货币安置的,过渡补贴费按照12个月计发;部分面积调产安置的,过渡补贴费按照调产安置过渡相关规定期限结算。
第十条 定向安置中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蛟川街道、骆驼街道、庄市街道辖区内给予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自行过渡奖励,澥浦镇、九龙湖镇辖区内给予每户不超过2万元的自行过渡奖励。自行过渡奖励应结合调产安置面积分档设置。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定向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在被拆迁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30日内结算。
第十二条 安置结算时,被拆迁人拒绝再次确认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并结算的,应及时按照定向安置协议约定执行。拆迁人应切实履行告知、催告、作出决定、执行等法定程序,并留档备案。
第十三条 安置用房市场指导价按照区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拆迁资金监管,落实财务人员和金融机构专门负责补偿安置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4日起施行。2020年10月30日以后新启动的拆迁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