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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0点击率:151

  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程序,依法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浈江区、武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遵循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范围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负责浈江区、武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浈江区、武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审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实行属地管理。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具体包括: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部门分工、工作安排、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申请土地征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六)建立完善征地留用地台账,落实征地需安排的留用地;

  (七)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征地涉及的相关技术服务;

  (八)测算和落实相关补偿等费用;

  (九)征地相关的巡查管控、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矛盾化解、信访处理、安全稳定、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事务;

  (十)根据市政府安排开展土地征收其他相关工作。

  浈江区、武江区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具体工作分工和安排,依法履行或者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依法配合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七条  项目经论证并确定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按有关程序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第八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征收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确认,按要求制作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图件。调查结果应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在组织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围绕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土地使用权人代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因征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可通过防范措施化解为低风险的,方可实施征地。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征收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内,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将征地报批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依法定程序上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组织落实征地需安排的留用地,确保各项补偿安置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对前期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依法组织实施。被征收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我市现行有效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我市现行有效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对象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明确具体权益分配前,可将相关补偿费用按程序提存专户。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内部分配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区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内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征地实施过程中将导致不具备独立种养条件、形状不规则的夹心地、边角地或者因边坡护坡需要额外增加使用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一并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村集体办公场所、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管理、文化设施用房可以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或按照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最新公布的同期办公建筑建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落实殡葬改革,按标准和规定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用于坟墓集中安置,建设和管理费用纳入土地征收成本。选择自行迁坟安置的,应符合《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市殡葬管理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征收不符合“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调查登记的住宅以及非住宅建筑物,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建筑物的土地性质、建成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现实际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等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后予以补偿认定。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抢栽抢建的;

  (二)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度。征收土地报批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至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有关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保证专款专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有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征收资金及相关费用由市级财政保障,实行预拨制度,由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以项目为单位按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征收资金及相关费用纳入重大支付支出统筹监管,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韶关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组织开展抽查核验,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涉及供水、排水、油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铁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迁移的,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满足同等功能需要的原则进行补偿,对因改造、扩容、超过原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业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征收涉及测绘勘测、航空拍摄、价值评估等第三方服务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机构确定后,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委托并支付服务费用,第三方服务费用列入土地征收成本。

  第二十八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权依法被征收,在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且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约定履行安置义务后,被征收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权属凭证的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实施征收的区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催告,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程序的,区人民政府可凭补偿费用足额支付或者足额提存公证凭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文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程序予以受理。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办理部分注销登记的,未征收部分应当同步办理相应的不动产变更登记并重新发出不动产权证。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具体实施征地工作的区自然资源局、区征收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档案。征地补偿安置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在征地补偿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同时将一套完整的电子化征地补偿安置档案报送至区征收部门管理,区征收部门将汇总后的档案目录报市征收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且已实施征收补偿的项目,继续按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但未实施征收补偿的项目,按本办法实施。

  此前浈江区、武江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