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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征收奖励是越高越...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蒲江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蒲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日
蒲江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蒲江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并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
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单位)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成员名册更新、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更新备案工作,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所需资金。
县人社局、县医保局负责测算征地社会保障费用,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失业保险经办工作。
县发改局、县经科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六条 协调机制
县人民政府建立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联席工作机制,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研究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七条 确定征收范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
拟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第九条 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确定。调查行为和调查有关资料应当采取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区分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报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后,方可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依据。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人社、医保、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人民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和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十二条 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权利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示范文本。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具体情况。“个别”的认定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县人民政府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与住房安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基本情况、应执行的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相关权利人的调查登记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腾退土地和房屋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六条 补偿费用种类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第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第十九条 使用分配方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即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条 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按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准。证载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由征地实施单位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以实测面积为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但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确权登记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征收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临街现状经营性用房,由项目主管部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实施征地的镇(街道)现场认定后,采用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宽度以实际计算,进深不超过8米。进深不足8米的以第一自然间为准。
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征收其不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予住房安置,房屋按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
土地征收范围外的房屋与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的,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实施征地的镇(街道)现场认定,经被征收人同意后,一并纳入房屋征收范围。
经依法认定并公布的古树名木的补偿,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不予补偿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企业、农家乐等补偿
集体土地上具有用地、建设等合法手续的企业生产办公用房、集体所有公共事业用房、民宿、农家乐、办理了规模养殖或生产加工农副产品等相关手续的房屋,其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拆除旧房的,涉及的拆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不高于建筑物补偿总额的15%进行补偿;停产、停业等经营性损失按不高于建筑物补偿总额的10%进行补偿。拆迁民宿和农家乐的,根据实际经营、建设情况,再给予不超过建筑物补偿总额25%的补偿。
对企业生产办公用房、集体所有公共事业用房的拆迁不作住房安置。
对在拆迁范围内只涉及被拆迁人的加工生产用房及非生活居住用房的,不作住房安置。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三条 安置方式
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并落实人员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人员安置对象
本细则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中产生。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因依法婚嫁、生育的新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纳入人员安置范围。其原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须退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的所有权利,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同意,镇(街道)审核认定,且户籍已迁入被征地配偶处,并按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作为安置对象。
第二十五条 不纳入人员安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人员安置对象:
(一)已享受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二)具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的在职或者退(离)休、退(离)职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在编或者退(离)休、退(离)职人员;
(三)仅将户籍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但不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
(四)其他依法不能纳入安置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安置人数计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其全部在册成员为人员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面积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征地面积不足计算一个安置人口的,只计算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安置名单确定
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提出,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县人民政府及时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足额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代管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征收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就业服务
县就业局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人员安置对象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加强就业培训,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三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截止时间为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 (一)征收土地范围内,在宅基地上合法修建有房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征地前已完成征地人员安置但原有住房未拆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拆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
(三)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在该家庭户内全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纳入人员安置范围时,一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
(四)原有常住户口和住房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退)役士兵(除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人员;
(五)通过购买城镇户口、入学转户、购买商品房、家属随迁等形式已转为城镇居民,但征地前已固化或股权量化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按政策暂不能落户到被征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档案、户籍已转回我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没有享受过福利性购房的人员;
(七)“轮换工”落户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具有有效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属证书,没有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等相关福利的人员;
(八)原在编退休返乡回原籍的人员,具有有效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属证书,能提供未享受国家房改房、集资房、经适房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及村组和镇(街道)出具的原籍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 特殊安置对象
特殊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住房安置:
(一)新出生婴儿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条件的征地拆迁安置政策,但应提供公安机关的入户手续。对在签订住房安置协议时已存在但尚未出生的(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可暂先计入安置人口,待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后再予以安置(前后时间跨度不超过10个月);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婚迁配偶,以及随父(母)迁入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含合法收养子女),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同意,通过属地镇(街道)审核认定,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由其原集体经济组织和镇(街道)出具没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的调查回函,并由本人申请退出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的所有权利后再予以安置。
第三十二条 不纳入住房安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已享受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员;
(二)没有承包土地、不参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口”人员;
(三)因婚姻以外以亲属名义投靠迁入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四)通过继承、转让、赠与、流转等方式取得房产,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取得常住户口,没有承包地、不参加分配的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具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的在职或者退(离)休、退(离)职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在编或者退(离)休、退(离)职人员,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适房的人员,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及符合国家规定货币安置的军官;
(六)仅将户籍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但不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
(七)其他依法不能安置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住房安置标准和方式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住房安置对象进行住房安置,基本住房安置面积为35平方米/人(不再分农业和非农业)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住房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化安置、现(期)房安置、统规自建安置等多元化方式。
第三十四条 住房安置结算方式
(一)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安置人员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按照4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结算,同时享受货币化安置的相关奖励。
(二)现(期)房安置。选择现(期)房安置的,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安置人员签订安置协议(不允许跨户型安置)后按以下方式结算:
1. 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户在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面积的拆迁补偿(扣除房屋面积按照住房重置价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蒲江县住房重置价标准表(附件1表1)进行补偿。
2. 应安置面积超过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拆迁户按940元/平方米支付购房费用。
3. 实际安置面积不足应安置总面积的,不足部分由政府按480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并返还不足面积的旧房补偿。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总面积的,超出部分在5平方米/户以内的(含5平方米),由被安置人员按17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5平方米/户但不足10平方米/户的,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28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10平方米/户以上的,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4800元/平方米购买。
4. 楼层补差:应安置面积内,安置房顶层按照基本价格(940元/平方米)的90%进行结算,其余楼层按基本价格结算。
(三)统规自建安置。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经政府批复实行统规自建方式安置。统规自建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安置人员签订统规自建安置协议,镇(街道)负责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房屋拆迁奖励
搬家费、各类拆迁奖励等,按照蒲江县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奖励(附件2)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其他合法住宅补偿
征收拆迁区域内通过继承、转让、赠与、流转等方式取得的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不对人员进行住房安置,房屋补偿及相关奖励,按照蒲江县征地拆迁一次性货币化产权终结补偿标准(附件3)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过渡期和过渡费
对已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户不享受拆迁过渡费。确需过渡的,应当支付过渡费。过渡期内的被拆迁人员按160元/月·人标准发放过渡费,过渡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部分过渡费按标准的2倍支付。
选择货币化安置、现房安置、统规自建安置的人员,一次性给付每人6个月过渡费。
对于期房安置的人员,过渡费从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并交付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计发至安置房交房公告发布后6个月止,按实际过渡月数计发。没有正当理由不参与分房的,停止发放过渡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征地工作人员责任
承担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对参与形成的各类调查登记数据、补偿安置协议、公告书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核查的;
(二)未规范有序留存档案证据的;
(三)其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诚实守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获取补偿安置的,由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违法责任
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转致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1日发布的《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江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蒲府发〔2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本细则实施期间,若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修改的,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有效期
本细则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蒲江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2. 蒲江县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奖励标准
3. 蒲江县征地拆迁一次性货币化产权终结补偿标准
4. 婚迁人员相关材料
附件1
蒲江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
表1 蒲江县住房重置价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备注 |
1 | 砖混(现浇)结构 | 940 | |
2 | 砖混(预制)结构 | 830 | |
3 | 砖木结构 | 630 | |
4 | 土木、木结构 | 540 |
表2 蒲江县集体、企业用房重置价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备注 |
1 | 钢结构 | 1030 | |
2 | 框架结构 | 940 | |
3 | 半框架结构 | 740 | |
4 | 砖混结构(含轻型钢结构) | 630 | |
5 | 砖木结构(集体企业用房) | 430 |
表3 蒲江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1 | 围墙 | 乱石垒、土围墙 | 立方米 | 230 |
| |||
砖、石围墙 | 立方米 | 550 |
| |||||
2 | 院(晒)坝 | 混凝土 | 平方米 | 67 | ||||
三合土 | 平方米 | 31 |
| |||||
砖、石、水泥砂浆 | 平方米 | 42 |
| |||||
土坝 | 平方米 | 10 |
| |||||
石板坝 | 平方米 | 42 |
| |||||
3 | 堡坎 | 石堡坎 | 立方米 | 270 |
| |||
砼 | 立方米 | 380 |
| |||||
砖 | 立方米 | 150 |
| |||||
其它 | 立方米 | 120 |
| |||||
4 | 水缸 | 口 | 200 |
| ||||
5 | 地窖 | 口 | 250 |
| ||||
6 | 粪池 | 土粪池 | 立方米 | 35 |
| |||
水泥、三合土粪池 | 立方米 | 55 |
| |||||
条石粪池 | 立方米 | 60 |
| |||||
7 | 水池 | 砣石、条石池 | 立方米 | 73 |
| |||
石砌、砖砌、混凝土 | 立方米 | 62 |
| |||||
造型水池 | 立方米 | 160 |
| |||||
8 | 水井 | 土水井 | 口 | 550 | ||||
条石水井 | 口 | 890 | ||||||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 口 | 730 | ||||||
机井(含抗旱井) | 口 | 3150 | ||||||
9 | 灶台 | 土灶 | 眼 | 420 |
| |||
红砖砌灶 | 眼 | 630 |
| |||||
瓷砖灶、水泥灶 | 眼 | 1060 |
| |||||
节能灶(含设施) | 眼 | / |
| |||||
10 | 坟墓 | 普通土堆坟 | 座 | 1520 |
| |||
砖、石、水泥修砌 | 座 | 2350 |
| |||||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它材料刻成的 墓碑 | 座 | 3070 | ||||||
11 | 沼气池 | 产气 | 口 | 3620 |
| |||
未产气 | 口 | 2620 |
| |||||
12 | 粮仓 | 立方米 | 48 |
| ||||
13 | 砖、石、混凝土柜 | 立方米 | 53 |
| ||||
14 | 排灌沟渠 | 衬砌 | 元/平方米 | 35 |
| |||
未衬砌 | 元/平方米 | 20 |
| |||||
15 | 围墙大门 | 铁大门 | 平方米 | 420 |
| |||
木大门 | 平方米 | 310 |
| |||||
16 |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 竹架 | 平方米 | 16 | ||||
钢架 | 平方米 | 52 |
| |||||
塑钢 | 平方米 | 55 |
| |||||
水泥柱架 | 平方米 | 60 |
| |||||
其他棚 | 平方米 | 10 | ||||||
17 | 水塔 | 立方米 | 310 |
| ||||
18 | 彩钢房 | 平方米 | 170 |
| ||||
19 | 龙门子 | 砖混 | 平方米 | 700 | ||||
砖木 | 平方米 | 500 | ||||||
20 | 猪圈 | 平方米 | 30 | |||||
21 | 混凝土道路 | 立方米 | 350 | 农户自建 | ||||
22 | 浆砌水沟 | 米 | 30 | |||||
23 | 天然气入户费 | 城镇规划区内 | 户 | 3900 | 凭注销手续 | |||
规划区外 | 凭票据实 | |||||||
24 | 自来水入户费 | 城镇规划区内 | 户 | 2680 | 凭注销手续 | |||
规划区外 | 凭票据实 | |||||||
25 | 三相电 | 户 | 3000 | 凭注销手续,农户 自建凭票据实结算 | ||||
26 | 电杆 | 10米以上 | 根 | 120 | 农户自建 | |||
10米以下 | 根 | 100 | ||||||
27 | 空调移机 | 壁挂式 | 台 | 200 | ||||
柜机 | 台 | 300 | ||||||
28 | 固定式工作台 | 平方米 | 20 | |||||
29 | 固定式橱柜 | 米 | 400 | |||||
30 | 照明(含电表) | 户 | 800 | |||||
31 | 水管 | 铁管 | 米 | 30 | ||||
胶管 | 米 | 1 | ||||||
32 | 冻库 | 立方米 | 700 | 含房屋建筑成本 | ||||
33 | 太阳能 | 套 | 600 | |||||
34 | 滴灌、喷灌系统 | 亩 | 2800 | |||||
35 | 鱼塘 | 浆砌鱼塘 | 立方米 | 40 | 含建设和养殖补偿。高(深)度1.5米内按实计算,超过1.5米的,按1.5米计算。 | |||
土塘 | 立方米 | 20 | ||||||
备注:相关特殊需要说明的可在备注栏中进行补充说明。 | ||||||||
表4 蒲江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林木名称 | 龄组(生长发育阶段) | 说明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柑桔等柑橘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株 | 85 |
|
盛果 | 挂果9年及以上 | 株 | 127 |
| |||
衰果 |
| 株 | 64 |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株 | 6 |
| |||
幼树 | 定植3年及以上 | 株 | 14 |
| |||
2 | 香柚等柚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株 | 80 |
|
盛果 | 挂果9年及以上 | 株 | 120 |
| |||
衰果 | 株 | 60 |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株 | 6 |
| |||
幼树 | 定植3年及以上 | 株 | 13 |
| |||
3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11年 | 株 | 85 |
|
盛果 | 挂果11年及以上 | 株 | 127 |
| |||
衰果 |
| 株 | 64 |
|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株 | 6 |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米及 以上未产果 | 株 | 14 |
| |||
4 | 荔枝、桂圆、枇杷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株 | 85 |
|
盛果 | 挂果9年及以上 | 株 | 127 |
| |||
衰果 |
| 株 | 64 |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及以上 | 株 | 14 |
| |||
定植嫁接幼树 | 定植3年内 | 株 | 6 |
| |||
5 | 板栗、核桃等坚果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株 | 80 |
|
盛果 | 挂果9年及以上 | 株 | 120 |
| |||
衰果 |
| 株 | 60 |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及以上 | 株 | 13 |
| |||
定植嫁接幼树 | 定植3年内 | 株 | 6 |
| |||
6 | 葡萄 | 盛果 | 地径在5厘米及以上 | 株 | 110 |
| |
中产 | 地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 株 | 60 |
| |||
挂果 | 地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 株 | 35 |
| |||
幼树 | 地径在1厘米以下 | 株 | 9 | ||||
7 | 香(芭)蕉 | 挂果 |
| 株 | 60 |
| |
苗 |
| 株 | 10 |
| |||
8 | 桑树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株 | 2 |
| |
产叶(果)桑 | 初产叶(果) | 株 | 20 |
| |||
中产叶(果) | 株 | 30 |
| ||||
盛产叶(果) | 株 | 35 |
| ||||
老化树 | 株 | 20 |
| ||||
9 | 油茶、油桐、乌桕、梅子等类 | 幼树 | 未产果 | 株 | 6 | ||
小树 | 初产果 | 株 | 20 |
| |||
中树 | 中产期 | 株 | 60 |
| |||
大树 | 盛产期 | 株 | 100 |
| |||
老化树 | 株 | 50 |
| ||||
10 | 竹类 | 25根以上(含25根) | 笼 | 110 |
| ||
25根以下(零星) | 根 | 4 | |||||
11 | 松、杉、柏等 | 小树 | 干胸径2—6厘米(含2厘米) | 株 | 27 |
| |
中树 | 干胸径6—15厘米(含6厘米) | 株 | 85 |
| |||
大树 | 干胸径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 | 株 | 190 |
| |||
12 | 杂树等阔叶类 | 小树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 株 | 17 |
| |
中树 |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径5—16厘米 | 株 | 55 |
| |||
大树 | 离地面高度3米及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 | 株 | 120 |
| |||
13 | 银杏、桂花黄角树、香樟等园林景观类 | 小树 | 胸径5厘米以下 | 株 | 48 |
| |
中树 | 胸径5—10厘米(含5厘米) | 株 | 165 |
| |||
大树 | 胸径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 | 株 | 340 |
| |||
备注:相关特殊需要说明的可在备注栏中进行补充说明。 | |||||||
表5 蒲江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林木名称 | 龄组 (生长发育阶段) | 说明 | ||||||
1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柑桔等柑橘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亩 | 10580 |
| |
盛果 | 挂果9年及以上 | 亩 | 12700 |
| ||||
衰果 |
| 亩 | 6350 |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亩 | 2540 |
| ||||
幼树 | 定植3年及以上 | 亩 | 6350 |
| ||||
2 | 香柚等柚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亩 | 10580 |
| |
盛果 | 挂果9年及以上 | 亩 | 12700 |
| ||||
衰果 |
| 亩 | 6350 |
| ||||
幼苗 | 定植3年内 | 亩 | 2540 |
| ||||
幼树 | 定植3年及以上 | 亩 | 6350 |
| ||||
3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11年 | 亩 | 10580 |
| |
盛果 | 挂果11年及以上 | 亩 | 12700 |
| ||||
衰果 |
| 亩 | 6350 |
|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亩 | 2540 |
| ||||
幼树 |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未产果 | 亩 | 6350 |
| ||||
4 | 荔枝、桂圆、枇杷等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亩 | 8570 |
| |
盛果 | 挂果9年及以上 | 亩 | 10790 |
| ||||
衰果 |
| 亩 | 6890 |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及以上 | 亩 | 4760 |
| ||||
定植嫁接幼树 | 定植3年内 | 亩 | 2540 |
| ||||
5 | 板栗、核桃等坚果类 | 产果期 | 初果 | 挂果3—9年 | 亩 | 8000 |
| |
盛果 | 挂果9年及以上 | 亩 | 10000 |
| ||||
衰果 |
| 亩 | 6000 |
| ||||
定植未挂果 | 定植3年及以上 | 亩 | 4000 |
| ||||
定植嫁接幼树 | 定植3年内 | 亩 | 2000 |
| ||||
6 | 葡萄 | 盛果 | 胸径在5厘米及以上 | 亩 | 13760 |
含架材 设施
| ||
中产 | 胸径在2—5厘米(含2厘米) | 亩 | 13760 | |||||
挂果 | 胸径在1—2厘米(含1厘米) | 亩 | 13760 | |||||
幼树 | 胸径在1厘米以下 | 亩 | 7090 | |||||
7 | 香(芭)蕉 | 挂果 | 亩 | 6000 |
| |||
苗 | 亩 | 3000 |
| |||||
8 | 桑树 | 幼苗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 亩 | 2100 |
| ||
产叶(果)桑 | 初产叶(果) | 亩 | 3700 |
| ||||
中产叶(果) | 亩 | 3700 |
| |||||
盛产叶(果) | 亩 | 3700 |
| |||||
老化树 | 亩 | 3700 |
| |||||
9 | 油茶、油桐、乌桕、梅子等类 | 幼树 | 未产果 | 亩 | 2500 | |||
小树 | 初产果 | 亩 | 3000 |
| ||||
中树 | 中产期 | 亩 | 5300 |
| ||||
大树 | 盛产期 | 亩 | 6800 |
| ||||
老化树 | 亩 | 4200 |
| |||||
10 | 笋用竹 | 亩 | 10580 | |||||
11 | 松、杉、柏等 | 小树 | 干胸径2-6厘米(含2厘米) | 亩 | 3650 |
| ||
中树 | 干胸径6-15厘米(含6厘米) | 亩 | 6300 |
| ||||
大树 | 干胸径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 | 亩 | 7500 |
| ||||
12 | 杂树等阔叶类 | 小树 |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上,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 | 亩 | 2500 |
| ||
中树 |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径5—16厘米 | 亩 | 4000 |
| ||||
大树 | 离地面高度3米及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 | 亩 | 4800 |
| ||||
13 | 银杏、桂花、黄角树、香樟等园林景观类 | 小树 | 胸径5厘米以下 | 亩 | 4000 |
| ||
中树 | 胸径5—10厘米(含5厘米) | 亩 | 6000 |
| ||||
大树 | 胸径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 | 亩 | 9000 |
| ||||
14 | 草莓 | 亩 | 6350 | |||||
15 | 茶叶 | 未出产 | 覆盖率40%以下 | 亩 | 5190 | |||
初采期 | 覆盖率40%-80% | 亩 | 8570 | |||||
盛采期 | 覆盖率80%以上 | 亩 | 12910 | |||||
16 | 猕猴桃 | 未产果 | 亩 | 7090 | 含架材设施等不超过18000元/亩 | |||
产果期 | 亩 | 13760 | ||||||
17 | 草本花卉 | 亩 | 6140 | |||||
18 | 木本花卉 | 根据品种、大小、栽种密度区分等级补偿 | 亩 | 6350 -25390 | ||||
19 | 莲藕 | 亩 | 2500 | |||||
20 | 优质杂柑 | 幼苗 | 定植(1年内) | 亩 | 2400 | 爱媛、春见、清见、不知火、砂糖橘 | ||
幼树 | 定植(3年以上) | 亩 | 6000 | |||||
产果期 | 初果 | 亩 | 10000 | |||||
盛果 | 亩 | 18000 | ||||||
衰果 | 亩 | 14000 | ||||||
21 | 苗圃(定植) | 柑橘直生苗 | 亩 | 20800 | 2万株以上/亩 | |||
柑橘嫁接苗 | 亩 | 31200 | 2万株以上/亩 | |||||
茶叶幼苗 | 亩 | 1800 | 15万株以上/亩 | |||||
表6 蒲江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序号 | 补偿项目 | 补偿标准(元/亩/年) |
1 | 大春、小春 | 2590 |
附件2
蒲江县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
奖励标准
一、搬家费:500元/人。
二、对选择现(期)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发放二次搬家费:500元/人。
三、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相关补偿安置标准结算后,给予人均30000元的购房补贴,相关税费减免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四、选择现(期)房安置的,由拆迁单位一次性给予被拆迁户水、电、气入户费及物管补助费1000元/人;选择统规自建安置的,在应安置面积内,政府一次性给予1700元/平方米的建房补贴。
五、提前拆迁奖励:6000—10000元/人(从召开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群众动员大会之日起算)
(一)项目启动后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拆除旧房的:奖励10000元/人;
(二)项目启动后6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拆除旧房的:奖励8000元/人;
(三)项目启动后9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拆除旧房的:奖励6000元/人;
(四)项目启动90日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取消提前拆迁奖励。
六、整体拆迁奖励:10000元/人
项目范围内以组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所有被拆迁户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拆除旧房的,对符合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按10000元/人给予奖励。
附件3
蒲江县征地拆迁
一次性货币化产权终结补偿标准
征收拆迁区域内通过继承、转让、赠与、流转等方式取得的具有合法产权的住房,不对人员进行住房安置,只对其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化产权终结补偿,并给予30000元/户的提前拆迁奖励和30000元/户的整体拆迁奖。一次性货币化产权终结补偿标准:
序号 | 范围 | 项目 |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
1 | 住房 | 砖混(现浇)结构 | 2700 |
砖混(预制)结构 | 2450 | ||
砖木结构 | 2250 | ||
土木、木结构 | 2050 | ||
2 | 附属房 | 砖混结构 | 620 |
砖木结构 | 520 | ||
简易结构 | 310 |
附件4
婚迁人员相关材料
自愿放弃承诺
本人因×年×月×日与×省×县×镇×村×组××(身份证号码)结婚,已将户口迁移到×省×县×镇×村×组享受国家土地征收相关政策,现申请自愿放弃(退出)×省×县×镇×村×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今后国家征占该土地时不再享受任何安置待遇及集体分配。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
X组组长:
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签章:
X镇(街道)确认盖章:
(注: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已确权的,需提供变更前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未确权的,需提供相关未确权依据。)
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 |||||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户籍所在地 |
| ||||
申请内容 | 因与 县 镇(街道) 村 组 结婚,现拟在 县 镇(街道) 项目建设中安置,申请退出原 市 县 镇(街道) 村(社区) 组的宅基地使用权,今后国家征占该地时不再享受住房安置待遇。 | ||||
迁入地镇(街道)说明 | 请镇(街道)说明申请人配偶是否在××项目拆迁安置区域范围内 | ||||
原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 | 签字: 时间: | ||||
原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签署 意见 | 签字盖章: 时间: | ||||
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所在乡镇(街道)签署意见 | 签字盖章: 时间: | ||||
征地所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署意见 | 签字盖章: 时间: | ||||
备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