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失地农民仍有剩余集体土地,设立合作法人可以共同致富
发布日期:2021-10-19点击率:574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其原因就是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耕地被征收。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整建制撤销村民小组,失地农民的户口即便还在村里,本人与其子女已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失地农民仍有剩余集体土地所有权,失地农民可以设立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解决失地农民共同富裕问题。农村村民户口迁出,以及土地流转等原因“失地”,仍为集体经济组成成员。

  三个农村组织之间的关系

  农村主要有三个组织,即,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村委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超过七人,且经县级人民可以依法撤销、合并与分立。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然村为单位,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小组,判断的根据为农业用地是否独立登记所有权,农业用地独立登记的为村民小组,未独立的登记为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注意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小组的成员人数不确定,其撤销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委会规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不能随意调整(法律未规定调整,理论上应当与撤销的程序相同,即,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不能领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仅是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决议的执行组织,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经营、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怎样正确理解?

  村民委员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所有权,非所有权人行使他人的经营、管理权应适用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两种情形,村民委员会不能行使集体土地的土地经营、管理权: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所有的;第二,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因此,村民委员行使经营、管理权的条件为:该村委会的范围仅有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修正与修订的关系

  判断法律属于“修正”与“修订”的关键在于:人大常委会是否重新公布整部法律条文。仅公布修改的法律条文为“修正”,如,《宪法》修正案、《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公布整部法律为“修订”,如,1978年与1982年的宪法、2019年的《土地管理法》等。区分“修正”与“修订”的重要意义在于解读法律是否以原来的法律为根据:法律倘若为“修订”,解读新法就不能以修订前的法律为根据,如,解读1982年宪法不能以1978年宪法为根据;再如,解读1997年《刑法》不能以1979年《刑法》为根据。

  2019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户口没有关系;问题是,多数人为什么坚持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户口有对应关系呢?如,婚姻关系是典型的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方式之一。其原因是:多数人不理解法律“修正”与“修订”的含义,并努力“寻找”确认身份原则和程序的法律、法规。

  法律倘若为“修订”,解读新法应当以原法律为根据。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户口的关系而言,主要涉及三部法律,分别为《户口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其中,《户口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于1958年,户口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没有关系,如,户口登记机关直接登记的户口与合作社没有身份上的关系。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修正,而《土地管理法》则进行了修订。

  2019年修订或修正的法律多数与《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存在着实质上的联系。如,2017年的《民法总则》将“绿色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就作出修正;再如,《民法总则》也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其他法律需对该特别法人的成员身份作出具体的界定等。《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内容为,农村“进城落户的”人员仍是农村村民(参见该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目的为了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宅基地权,行政、司法机关不能用原来的法律解释宅基地使用权。

  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作了修正,修正的内容包括土地承包关系上的身份问题。其原因是,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曾规定,农村村民全家落户设区的市,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责任地;国家取消农业税并对农业进行补贴后,发包方纷纷收回承包地。进城落户的村民倘若没有“体制”内的工作岗位其生活并没有保障,因此修正的法律特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出了规定。人们可能要问,法律为何不明确否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户口之间的关系呢?

  失地农民“出路”

  失地农民一般不大可能完全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便被依法撤销也是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的情形为耕地减少至规定的条件,以户口确定身份,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剩余的农业用地,未利用地由谁来承受其权利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又废除了按土地原使用用途补偿的规定,剩余的土地应当以建设用地标准补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设立特别法人,撤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全可以利用土地补偿费用等资源设立合作特别法人,从而实现失地农民共同富裕的问题。

  法律人不能区分法律的“修正”与“修订”,其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同。如,1979年《刑法》并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践可以适用类推;1997年《刑法》中的罪名与旧刑法的罪名相同,但不能适用类推。寻衅滋事等罪名之所以被广泛适用,其原因是司法人员参考了1979年《刑法》进行解释,司法人员应当“另起炉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解释“新刑法”。解释《土地管理法》也是如此,2019年属于法律的“修订”,行政机关倘若以修订前的法律解释土地问题,失地农民剩余的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对被撤销村民小组的村民明显不公平,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并没有“高低”之分,何况《民法典》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设立特别法人。

  来源: 琳琳情感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