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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29点击率:247

  仪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农民融资渠道,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是指质押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作为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质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是指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登记并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质押。

  第二章借款人和质押贷款基本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收入来源、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为承包方农户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依法取得仪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为规模经营业主或外来承包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贷款准入条件;

  (二)依法签订《农村土地对外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且不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

  (三)项目投资具有一定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四)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质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三)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四)其他不得质押的情形。

  第三章质押标的的面积、价值和质押贷款金额的确定

  第八条借款人用以质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标的面积不得超过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记载的80%。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由借款人与质押权人双方根据具体土地流转的面积、每亩土地的流转费用、土地流转期限等协商认定。具体公式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土地承包(流转)面积×(每亩净效益-每亩年租金)×剩余流转租赁期限。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认定价值的80%。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实际经营需求确定,但不超过有效承包经营期限。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质押登记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应当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由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工办)统一办理,由土地所在镇土地流转交易服务所负责前期登记工作,市农工办负责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登记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土地租赁合同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质押书面意见;

  (四)质押合同与借款合同;

  (五)借款人与质押权人身份证明要件(包括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六)质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期限为3年—5年。

  第十五条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于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向质押权人出具质押登记证明,交由质押权人保管。

  第十六条质押人在质押期间或质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质押登记的,必须由质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证明或其他同意注销、变更的证明。

  第十七条借款人质押债务履行完毕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注销通知书,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登记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集体经济组织(或法人)。

  第十八条登记部门以质押人与质押权人确认的价值进行登记,不再另行评估。质押权人在取得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后,根据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五章质押权利的监管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期间,未经质押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将质押标的再次质押或流转,登记部门不得为已办理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变更登记和重复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质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质押标的的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质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质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押权也消灭。质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质押登记。

  第六章质押权利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质押的,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权利、地上附着物和农作物,其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质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对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占用被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的土地,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商定后,可以调整质押土地经营权地块。

  第二十三条处置质押权利,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转让。质押权人依法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将质押权利进行挂牌,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现。质押权人与质押人依照协议,在法定时效内处置质押权利,所得价款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三)仲裁或诉讼。当质押权人与质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质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来源:仪征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