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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流转林地填埋垃圾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4-08-07点击率:110

  违规流转林地填埋垃圾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汪某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将汪某承包的24亩土地流转给该经济合作社用于建筑垃圾填埋及山场平整,流转期限为三年,流转费每年36000元。合同签订后不久,镇林业站告知,该地块属于二级林地,不得用于建筑垃圾填埋。于是,经济合作社联系汪某要求解除合同。汪某对此不满,将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依据在案合同给付3.6万元土地流转费。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汪某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约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汪某承包的土地流转给该经济合作社用于建筑垃圾填埋及山场平整,因双方均不具有垃圾处置资质且变更土地用途亦未经过审批,故该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合同签订不足一个月,且某经济合作社也未实际占用涉案土地,故对汪某要求支付土地流转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森林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林地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本案中,合同当事人约定将林地流转用于填埋建筑垃圾,更改了林地的性质。本案判决认定土地流转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既符合森林法“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的立法目的,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界定,对于同类案件认定林地发包、承包、转包等合同的法律效力具有参考意义。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