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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五则
发布日期:2024-08-09点击率:66

  依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五则

  妇女在承包期内的承包经营权不因为

  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1986年1月1日,申请人王某莲与被申请人吴某宇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吴某宇从原户内承包地中划拨部分土地分户另立,形成独立的土地承包主体。1989年1月3日,王某莲生育了女儿吴某。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吴某宇为户主的农户,承包了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21亩,五荒土地40.2亩,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管理经营。2010年6月9日,申请人王某莲与被申请人吴某宇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吴某与王某莲共同生活,双方办理了分立户口登记,未处理土地承包权益有关事宜。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时,王某莲要求分割承包地分户经营,吴某宇认为二轮土地承包时是自己顺延承包原一轮承包时承包的土地,属其承包的土地与王某莲母女无关,拒绝分户确权登记。双方发生争议后,经村、社调解无效,申请人王某莲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按当年承包土地人口分割户内的承包地。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被申请人吴某宇所谓户内承包地是其顺延一轮承包分得土地的主张,是将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错误地理解为农户某一成员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将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错误理解为家庭成员独自分得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农户成员是共同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户成员对家庭承包土地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被申请人称其户内土地是独自承包取得与王某莲母女无关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见,妇女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改变而丧失。申请人王某莲与被申请人吴某宇离婚后,因原家庭承包土地并未分割,且王某莲母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故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仍由王某莲、吴某宇与女儿吴某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申请人王某莲请求按家庭留地人口平均分割原家庭承包土地的主张,理据确实,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规定,裁决申请人王某莲与女儿吴某分割原家庭承包耕地17亩、五荒土地2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裁决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吴某宇不服,起诉至准格尔旗纳日松镇人民法庭,法庭判决维持了土地仲裁裁决的事项。

  0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效力认定

  申请人任某明与第三人任二某明系同胞弟兄。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申请人任某明承包了龙口镇A村B社脑畔2.3亩耕地,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予以记载。第三人任二某明与A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承包B社沙坪5亩耕地。从1999年起,申请人农户经营第三人沙坪5亩耕地,至今栽植的杏树已经挂果成林。第三人一直耕种申请人脑畔2.3亩耕地,并在地内打井经营至今。20多年来,各自经营对方的承包地互相认可,从未因此发生争议。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申请人以其《土地承包合同》记载脑畔2.3亩耕地为由,主张其享有脑畔2.3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双方发生争议。经土地发包方A村村民委员会、龙口镇人民政府调解无效,申请人任某明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龙口镇A村B社脑畔2.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其享有。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申请人任某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脑畔2.3亩承包地,第三人任二某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沙坪5亩承包的事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认定。从双方取得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二年开始,各自经营对方相应的承包地20余年期间,申请人经营第三人沙坪承包地里杏树成林挂果,第三人在申请人脑畔耕地内打井经营。其父任良证实双方的承包地进行了互换,被申请人A村村民委员会认为家族内部的承包地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实践中,乡村农户互换土地往往是口头方式约定,以相互交换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也就是说互换的事实实际发生,互换关系即告成立。本案申请人任某明与第三人任二某明各自交付自己的承包地为互换物,由对方耕作经营时达20余年,生产生活相对稳定,符合承包土地互换经营的法律特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应予遵守。申请人任某明经营第三人沙坪5亩承包地的同时,请求确认脑畔2.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其享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服裁息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03

  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

  出嫁女仍享有原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申请人王某霞1981年出生在纳日松镇A村B社,原始取得了A村B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998年A村B社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当年社内只有13口人退出承包地,却有34名新增人口应当承包到土地。鉴于上述情形,只能分配13口人退下的土地由43人承包经营。经核算每一新增人口只可分得应留土地人口0.383的承包地份额。申请人王某霞与其弟王某军为新增人口,两人只分得一口应留地人0.383×2=0.766份额,与户内其他4名留地人口承包的土地相加,该户6口人实际承包近5口人承包的土地。2002年,申请人王某霞结婚,2003年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准格尔召镇C村D社,在准格尔召镇C村D社没有取得承包地。2008年,内蒙古汇能集团某煤炭公司征用了纳日松镇A村B社的全部土地,社内承包有土地的农户每8年享受一次被征土地收益补偿。申请人因为没有享受土地收益补偿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享有纳日松镇A村B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作为出生地A村B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二轮承包时,依法承包了B社集体土地的事实,尽管A村村民委员会没有与农户签订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B社《97 年土地变更花名单》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原始记载,与原任支书和部分村民证实申请人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有土地的事实互为佐证,证实申请人取得B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的规定,申请人目前在A村B社承包的土地尚在承包期内,申请人依法享有A村B社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据法律规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为外嫁而丧失,申请人出嫁后户口已经迁出A村B社,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应当继续享有原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申请人作为A村B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没有享受到土地收益补偿,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利受到了侵害。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享有A村B社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理据确凿,依法予以支持。仲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经过民事诉讼,取得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项。

  04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五荒土地使用证》即是

  农户取得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薛家湾镇某村A社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以拍卖方式发包全社的五荒土地,实行每一留地人口缴纳29.2元,原一轮承包到户的土地不调整、不丈量、直接顺延承包期,按1982年农户林权证记载草地下边的荒地誊抄在其《五荒土地使用证》内。村民委员会组织专人填发该社的《五荒土地使用证》时,没有按照村民会议确定的意见,农户林权证不记载的五荒地,数量不等地登记在《五荒土地使用证》内。申请人刘某清农户林权证不记载的4块土地登记在其《五荒土地使用证》内,被申请人刘某农户《五荒土地使用证》也登记了其林权证并不记载的2块土地。类似这种情形在A社农户中较为普遍,不存在农户承包地在林权证上没有记载就在其五荒土地使用证上也不记载的事实。2001年,修筑公路途经争议地段,双方发生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因影响公路正常施工,原乡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干部、乡派出所干警组成调解小组,深入实地进行解决。经与旗档案馆存档件比对,刘某清林权证上添加了坟背、沙梁等4块土地,调解小组认为刘某清添加地块的林权证不合法,以刘某林权证与旗档案馆存档件一致为依据,认定刘某享有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刘某领取了公路征用土地补偿款。刘某清不服,一直主张权利,向土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以其五荒土地使用证为依据,确认坟背沙梁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其享有。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案涉五荒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涉及农户1982年记载的荒地和《林权证》和1998年《五荒土地使用证》效力认定和如何使用的问题。案件事实证明。1998年,A社农户《五荒土地使用证》登记了其1982年《林权证》上记载的荒地之后,将林权证上没有记载但实际经营的五荒土地也都登记在五荒土地使用证内,农户的五荒土地使用证反映了农户承包五荒土地的全部,林权证原记载的荒地登记在五荒土地使用证后,即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但从1998年至今,在A社甚至在村委会形成了与事实截然相反的误区,认为不管农户五荒土地使用证记载如何,都以农户持有的林权证和林权证是否与档案馆存档件一致为依据确认农户的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本委认为,1998年经过拍卖取得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人民政府颁发的《五荒土地使用证》是农户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证载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颁发新证之前,仍属于农户享有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证据。凡解决二轮土地承包期间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五荒土地使用证》即是农户取得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案依据。根据本案争议双方五荒土地使用证的记载,被申请人刘某《五荒土地使用证》记载刘家坪坪头沟承包地西至公路二十米,申请人刘某清《五荒土地使用证》记载坟背沙梁承包地东至刘某地界,西至公路,证件载明刘某清坟背沙梁承包地与刘某刘家坪坪头沟承包地的西边接壤相邻,双方承包地界限明确,坐落方位清楚,不存在重叠现象,申请人刘某清以其五荒土地使用证记载为依据,请求确认坟背沙梁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其享有的主张,理据确实,应予支持。被申请人刘某缺乏相反证据能够证实刘某清《五荒土地使用证》无效的情形下,提出刘某清《五荒土地使用证》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2001年处理案涉五荒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没有查明A社农户1982年《林权证》与1998年《五荒土地使用证》既有联系又不等同的关系,忽视《五荒土地使用证》属于二轮土地承包期间确认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证据的事实,以1982年农户林权证和林权证与档案馆存档件是否一致为理由,确认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见,采取证据不当,不能成立。仲裁裁决书送达之后,被申请人刘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旗人民法院〔2022〕内0622民初2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案涉纠纷属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05

  证载面积与实地面积有出入的,

  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应当如何确认?

  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魏家峁镇A村B社实施拍卖五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沙)土地承包经营权工作,原一轮承包到户的五荒土地没有进行调整,统一按每一村民8元,根据农户人口交付相应的承包费,直接顺延了承包期。当年给农户颁发的《五荒土地使用证》,由于全社到户土地没有进行丈量,证内记载的面积多为估计填写,证载面积与实地面积存在出入的现象普遍存在。申请人柴某通过拍卖承包了地名叫鲍家圪旦的五荒土地,证载面积为7亩。柴某承包后常年经营使用,耕种过葵花、油料、荞麦等粮食作物,栽植的的杏树已经挂果成林,社集体与村民从来没有因鲍家圪旦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柴某发生过任何争议。2020年,某电厂征用鲍家圪旦土地,测绘面积为51亩。本案第三人李某桂等人提出申请人柴进只承包鲍家圪旦7亩土地,其余属于集体未承包的土地,应归集体经营使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21年3月21日,A村村民委员会组织“两委”班子、B社土地指界小组成员参加,召开解决涉案争议土地纠纷的专题会议,形成按照证件四至记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的意见,认为鲍家圪旦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柴某享有。第三人等不服,先后向魏家峁镇人民政府、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提出信访申请,请求确认鲍家圪旦土地除柴某承包的7亩外,其余应归社集体经营使用。信访中被告知案涉土地纠纷应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柴某遂提出土地仲裁申请,请求确认鲍家圪旦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其享有。案件受理后,仲裁庭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B社负责人、第三人代表人、B社土地指界小组成员到鲍家圪旦进行现场勘查,当即形成《实地勘察草图》,在场人员均签字按了手印,查明争议的鲍家圪旦四至非沟即壕,唯东南处有一连接的小路,证实鲍家圪旦孤立存在的唯一性和四至范围的可确定性。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对于承包土地实地面积与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件记载面积有出入如何确权的问题,国家政策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央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一致明确规定:“实地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案进行确权。属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户。”确定了原承包地的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保证了承包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维护和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本案中申请人柴某《五荒土地使用证》记载承包鲍家圪旦土地面积7亩,电厂测绘面积为5 1亩,证载面积与实地面积出入较为悬殊,但鲍家圪旦非沟即壕独特的四至界限,经过实地勘察已经确认,申请人申请享有鲍家圪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理据确实,符合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第三人等提出只认可申请人取得鲍家圪旦7亩土地承包经营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裁决申请人柴某享有A村B社鲍家圪旦四至范围内的五荒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裁决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不服,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事项。

  来源:准格尔旗土地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