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我市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市区(不含大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盐都区、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大丰区及其他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盐都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500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亭湖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500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48000元/亩;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0000元/亩。具体以公布的盐城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和盐城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为准。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当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和征地面积的乘积计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六、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已经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作规定的,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4〕7号)执行。
八、各地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地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1.盐城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2.盐城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