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依据《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规〔2023〕4号),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涟水县执行四类地区标准,全县共划定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四、各镇、各街道、县经济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县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县政府关于公布涟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涟政发〔2020〕84号)同时废止。
涟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来源:涟水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