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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规定,结合长兴实际,现将长兴县征地补偿标准重新公布。
全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我县征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为6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7500元/亩。
(二)征收林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为43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500元/亩。对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地类是农用地(除林地),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地类是林地的,按除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
(三)征收未利用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为37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5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2500元/亩。
(四)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定额包干标准为5000元/亩,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实补偿给所有者。抢种的不予补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