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我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我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公布的《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南丹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丹政办发〔2020〕16号)同时停止执行。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切实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
(一)依法依规征地。全县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征地,不得降低征地补偿标准,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适用范围。征收农用地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收农用地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三)做好配套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我县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前,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丹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20〕33号)标准执行,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加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的监管
(一)征地补偿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 高,政策性强。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旧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二)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三)各乡镇要认真执行我县公布的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严格按照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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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丹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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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
来源:南丹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