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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将新化县2025年第五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8.9719公顷。其中位于上渡街道梽木山社区范围内8.9125公顷、天竺村范围内0.0594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及征地红线图)。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的总面积8.9719公顷,其中水田2.9793公顷、旱地3.3069公顷、灌木林地0.9267公顷、其他林地0.2350公顷、其他草地0.0035公顷、农村道路0.0004公顷、坑塘水面0.5055公顷、沟渠0.0867公顷、田坎0.9279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新化县2025年第五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2〕11号)文件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征地安置对象为本次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社会保险安置。
六、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按照《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13号)文件相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七、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费,由县自然资源局征拆资金专户按规定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分配;房屋拆迁补偿费、自行购房补助、按时自行拆除房屋奖励及其他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补偿费用,由县征迁部门直接支付给被拆迁户主。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时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地范围内实施抢建、抢种、抢栽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地址:新化县上渡街道富康路新化县征地拆迁事务所,联系人:王坤,联系电话:18390505083。
(三)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新化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如主动放弃听证,可在本公告公示期满后,出具放弃听证的说明。
特此公告
新化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