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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一处房产抵押登记引发“民告官”行政机关是否尽审慎审查义务成庭审焦点
发布日期:2018-05-28点击率:776

  行政机关对房屋土地抵押登记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是现今司法界存在的重要分歧。5月22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抵押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二审案件。

  湖北省雏鹰天使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然和宗云龙,其中法定代表人为李然,宗云龙同时系荆州龙翔童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9月,宗云龙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创新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雏鹰公司的土地和房产为龙翔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并到荆州市江陵县国土资源局和原荆州市江陵县房产管理局(现并入荆州市江陵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7年4月17日,雏鹰公司向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及土地他项权证。雏鹰公司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对该抵押担保毫不知情。宗云龙及建行荆州创新支行伪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提供虚假授权材料,无权申请土地、房产抵押登记,江陵县住建局、房产局行政登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且未尽审慎审查职责,该行政登记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

  江陵县住建局、国土局辩称,自身登记发证行为程序规范,且已尽审查义务,登记结果内容适当。

  第三人建行荆州创新支行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在办理雏鹰公司与第三人建行荆州创新支行土地最高额抵押登记时,应当依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查义务。但江陵县房产局、县国土局在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审慎的义务,导致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土地他项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2018年1月,江陵县住建局、县国土局与建行荆州创新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机关是否尽审慎审查义务是二审的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江陵县国土局认为,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审判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土地抵押登记行为应适用国土部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而不是住建部门颁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国土局按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盖有各自单位公章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贷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股东会决议、资产价值协议等材料进行了审查,符合形式要件。

  江陵县住建局则强调,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身只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建行荆州创新支行认为,宗云龙与其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并没有串通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

  被上诉人雏鹰公司答辩称,宗云龙与建行荆州创新支行以伪造的材料申请办理房屋、土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审批机关并没有尽审慎审查义务,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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