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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妥善处理中心城市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发布日期:2018-05-23点击率:1072

  5月2日,龙岩市政府出台《关于妥善处理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明确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和处理办法,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为: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龙岩市中心城市(新罗区)范围内已开发建成且销售或投入使用的项目(房屋),因各种原因(规划、用地、建设、消防、征迁安置等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开发建设单位注销、企业法人代表失联等),造成相关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的,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意见》规定,对非政府原因造成房屋和土地无法登记办证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新罗区政府牵头,组织引导相关权利人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权益,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对政府原因造成房屋和土地无法登记办证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新罗区政府责成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税费。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意见》详细列明六大类24种情形的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并明确,对未列入该《意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龙岩市政府研究解决。来源:福建省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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