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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土地部门无权作出注销土地登记行为
发布日期:2018-11-08点击率:1015

  【编者按】

  该判例虽然依据的是《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但该条与《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并非不一致。因此,该判例对全国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均具有指导意义。

  【裁判要旨】

  注销土地登记是土地登记的种类之一,而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有权作出注销土地登记的,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非政府所属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注销土地登记的行为,属超越职权的无效行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115号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凤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德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曼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广霞,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涛,黑龙江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泽源公司)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撤销土地登记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庆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丰泽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兴武木材经销部、哈尔滨市三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京德顺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隆顺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公司”),为了享受1997年黑龙江省黑土法第88号《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已形成违法占地事实并已建成的项目给予补办用地手续”的规定政策,虚构了1995年即与群力乡民主、幸福等村形成违法占用农业用地的事实,从而达到通过补办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四家公司”为了规避法律、享受政策,隐瞒实际占用土地时间,骗取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清楚。“四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规定。根据2004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力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丰泽源公司的土地登记,属超越职权的行为。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确认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丰泽源公司的土地登记行为无效。原审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保留了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了上述规定和原则,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永欣

  审判员 李德申

  审判员 梁凤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琨琨

  转载自: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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