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拟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的草案二审稿中,对这四点有所修改:
1、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登记是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机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
当然了,这并不是硬性要求,只有是流转双方准备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在5年以上的才可以申请登记,而在5年以下的则无法申请登记。
2、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也就是说,如果农民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了乙,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后来,农民甲又将同一块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了丙,这一次却办理了变更登记。
如果乙与丙因为这一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生纠纷,那么,这一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将会属于丙,因为丙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他的权利将受到保护。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
3、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做了规定,但是草案一审稿只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作了规定。宪法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应当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
所以,在“草地的承包期三十年至五十年”和“林地的承包期三十年至七十年”结束之后,两者的承包期也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4、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最近这几年,在农村有一件事让农民朋友很不是滋味,那就是流转了村里土地的种植大户纷纷“跑路”。
咱们先不管是不是由于这几年土地租金、农资价格及人工成本等不断上涨,种地的投资变得越来越大的原因。但是这让农民最受伤害,种植大户跑路了,土地却留下来了,你说农民去不去种?
农民去种的话,流转时签过合同了,农民就违反了合同规定。
农民不去管土地的话,你让农民日子咋过?种植大户只付了一两年的钱,合同却签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农民今后咋办?
对此,草案建议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来源:快资讯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