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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将全面铺开 7种情形不予确权登记
发布日期:2020-05-19点击率:654

  郴州日报5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郑翔)5月15日,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召开的市本级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培训会议上获悉,我市将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这将意味着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将全面铺开。

  根据市政府办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范围为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没有登记,权利人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及面积标准要求,其中“一户一宅”是指具有本组常住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家庭或达到法定婚龄具备分户建房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拥有或者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是指确权登记面积不超过省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的“一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最大面积,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据了解,村民在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时,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收集本组所有确权登记申请资料,按批次到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所集中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权属、面积、界址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村组发布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且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值得提醒的是,这7种情形将不予确权登记,包括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属于“小产权房”的;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需要拆除的原宅;土地、房屋权利已被依法征收或收回的;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此外,这3种情形将暂缓确权登记:不动产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链接 确权登记的申请资料有哪些

  确权登记的申请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资料(含户籍成员);相关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材料或乡镇(街道)审核确认证明;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2012年8月10日以前建设的可不提供)或乡镇(街道)验收合格意见;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材料;公告张贴照片及现场查看记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