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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补充意见》破解房产发证遗留难题
发布日期:2020-05-28点击率:1038

  关于土地出让金收缴

  ●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房屋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的25%补缴土地收益金,同时征收土地收益金总额3%的契税;房屋未销售的,按照现时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征收土地出让金总额3%的契税。

  ●房屋销售价格以申报单位(个人)提供的购房合同及缴款凭证为准,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视为未销售。

  ●建设单位(个人)足额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以及契税后,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商品房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房屋已销售的,使用年限从销售时间起计算;房屋未销售的,使用年限从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缴清之日起计算。

  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的处罚

  ●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不再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对经市、区政府或原市保障性住房指挥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5%处罚;对非保障性住房项目(含非住宅项目),按该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10%处罚,处罚后依法依规补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手续,权利人申请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016年1月1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关于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关于经适房补交差价标准及购房人资格审核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差价标准及购房人资格审核,《补充意见》明确: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认定不再参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各区住建部门委托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首次销售当年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收取标准参照《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是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购条件但面积超标的,超标部分按照购房当年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登记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二是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购条件的,整套房屋按照购房当年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登记机构按商品住房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土地登记为出让。来源: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