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系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所登记的权利范围为评估对象,是否包含公共设施、公摊面积及其范围,应以权属证书登记为准。原告提出被告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违法的事实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易某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征收拆迁,房屋价值,房屋权属证,评估机构,行政诉讼
【引言】
在征收拆迁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是以房屋权属证书所登记的范围为准。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易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湘XX行初XX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易某某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确认易某某享有的房屋补偿价款为644983元。易某某认为评估价格过低,在法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被告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提出被告XXX区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违法的事实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该《房屋补偿决定书》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易某某的诉讼请求。
【讨论】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系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所登记的权利范围为评估对象,是否包含公共设施、公摊面积及其范围,应以权属证书登记为准。本案评估机构以此为依据进行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根据被评估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予以评估,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围墙、驳岸等)价格均已包括在房屋主体价格内。评估机构的评估符合规定,并未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原告主张的“睦邻小区内公共面积、设施没有补偿到户”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参考资料】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2.市人民政府在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组织强拆违法。
3.被拆迁人已足额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原告家的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