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谁说房屋未登记就拿不到合理补偿的?!
发布日期:2021-11-17点击率:460

  想必大家都知道,房屋只有在经过合法登记手续并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后其所有权才会生效,你才能够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这也是决定你是否能够拿到征收补偿的重要因素。

  但很多农村以及城市地区城中村的老旧房屋,或多或少会因当时的历史原因而导致未能登记。但是在拆迁时,一般会有专门机构对此进行调查。但在实践中,有些地区的征收方通常为了追求效率,加快拆迁进程,为了少付甚至不付拆迁补偿款而常常以房屋未登记为由不予补偿。

  那么,在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如何应对才为良策呢?今天,凯诺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详细讲解这个问题。

  首先,凯诺拆迁律师为大家讲解征收方此时最惯用的说法:“你家房子没有登记,从法律上讲它就不是你的房屋,既然不是你的房屋,当然就不会有你的补偿。”自己一手建造并且住了几十年的房屋竟然不是自己的?这真的是让人难以接受!

  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凯诺拆迁律师提醒您,针对征收方的这一说辞,你是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来予以反驳的。该规定明确表明了“市、县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未登记的房屋并不是不给补偿的理由,必须要经过合法的调查程序来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次,《征补条例》还规定,在调查过后,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所以说,并非是所有的未登记房屋都一定能够拿到补偿的,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会有获得补偿的可能。例如以下几种情况:

  (一)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

  《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在此之前,法律对建设规划许可证是没有规定的,只要有土地使用权证就可以。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是不需要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因此也就谈不上违建。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实施是在196年6月25日,所以在1986年之前建造房屋的行为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建筑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原因仍然是法不溯及既往。据此,对于1986年建造的无证房屋,征收方不能以违章建筑为由而不给予补偿。

  (三)按照《城乡规划法》办理了一部分手续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取得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可以通过补办相关的手续来获得建设规划许可,因此,征收方也不能随便就直接以违章建筑为由拒绝补偿。

  以上是征地拆迁中比较常见的能够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形,但是并非适用所有地区,具体的情况还要以当地的征收政策为准。若在实践中遇到征收方以房屋未登记为由不予补偿时,不要慌,你首先要搜集征收方未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的证据,并且尽量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获得更好的维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