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村民组无权收回村民上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侵占土地租赁费
发布日期:2021-11-29点击率:562

  ——蒋祖某诉黎明村委会、南伏龙村民组不当得利案

  【基本案情】

  蒋祖某户于1995年承包经营农村土地为5.7亩,2016年重新确权登记承包土地面积为5.95亩,发包方为黎明村委会。2002年2月,蒋祖某将承包经营的土地交由外村人耕种,直至2017年7月双方协商解除代耕关系。

  2005年蒋祖某全家户籍迁入小城镇。2016年,南伏龙村民组以该户迁入城镇并将土地交由外村村民耕种为由,集体决议收回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的土地流转收益将全部用于村铺路、修水渠、农电改造等公共设施工程。

  2016年10月,南伏龙村民组组织村民将位于林家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对外出租,其中包含蒋祖某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蒋祖某外其他农户与土地经营权人(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土地经营权人每年向南伏龙村民组给付租赁费,南伏龙村民组收到款项后进行发放。“伏龙组各农户土地承包费清算表”中记载蒋祖某户流转土地面积为6.13亩,包含沟渠的面积,因南伏龙村民组拒付蒋祖某户的租赁费,蒋祖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南伏龙村民组决议收回蒋祖某户的承包地是否有效,是否有权截留该户土地流转费。

  【裁判要旨】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蒋祖某户将土地交由外村村民代耕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非取消其农村土地承包资格的法定事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蒋祖某在户籍迁入小城镇时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是土地流转的具体方式,有利于保护土地的开发利用,受法律保护,相关组织不得以此为由收回蒋祖某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蒋祖某户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案涉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继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之后,2016年黎明村委会对该户承包经营的土地重新确权,颁发新的经营权证。南伏龙村民组非案涉土地的发包方,无权作出收回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定,更无权处分相应的土地流转收益。

  3.南伏龙村民组代收代发租赁费,无权裁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蒋祖某户据此享有5.95亩土的承包经营权。虽然“伏龙组各农户土地承包费清算表”记载蒋祖某的流转土地面积为6.13亩,但南伏龙村民组认为该6.13亩中包含了与蒋祖某承包地相邻的沟渠面积,该陈述与蒋祖某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四至相一致。故南伏龙村民组应当悉数将租赁费17850元返还给蒋祖民户。黎明村委会并非租赁费的侵占人,无须担责。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南伏龙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蒋祖某三年(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土地流转租赁费共计17850元;

  二,驳回蒋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信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