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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房屋拆迁评估流程及评估报告不合理的应对措施!
发布日期:2022-04-21点击率:351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影响被拆迁人最终补偿的一份文件往往是房屋评估报告,而且这也是征收方最后确定房屋价值的依据。

  但近日,有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子明明有120个平米,但是在评估报告上面却只登记了90个平方,评估人员说,剩余的30个平方是违法建筑,不纳入补偿的范围内,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啊?

  像以上的这个问题,凯诺律师经常能从当事人口中听到的,而且这也是许多被征收人常常问到的问题之一。实践中,有不少的当事人或多或少都能知道一点与拆迁相关的法律知识,所以在他们拿到评估报告的那一刻,往往会对其中的某项内容或是评估流程起疑心,以尽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针对这些问题,下面凯诺律师就根据办案经验为大家来简单地介绍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流程及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时的应对措施。

  一、房屋评估流程

  1、选定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委托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3、实地考察

  房屋评估机构应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4、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公布初步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6、交付评估报告

  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实践中,评估流程是非常的复杂,被征收人稍不注意可能都会导致评估报告内容上有疏漏,从而无法获得满意的补偿。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要认真地看一下上面的内容,避免让自己遭受损失。

  那么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呢?

  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那么被征收人可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如果被征收人收到复核结果后,还对评估报告不满意,那么还可以依法向当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时间同样是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需要注意的是,若专家认为评估不存在技术问题的话,那么维持评估报告。当然了,如果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此时,如果被征收人还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那么,被征收人可能就会收到由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6条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总而言之,如果对相关部门所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那么被征收人还是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

  也就是说,虽然评估报告不可诉,但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是可诉的,被征收人可针对这一公告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评估报告涉及到被征收人最后的拆迁补偿,因此如发现评估报告不合理建议及时地咨询律师。让律师尽早地介入到案件中,只有这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