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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和流转,你GET 到了吗?
发布日期:2022-05-27点击率:325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闫甲和闫乙作为同村的亲戚,昔日履足差肩,今日却因一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问题产生纠纷,闹上了法庭。下面请大家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30日,闫甲依法取得枣阳市七方镇闫坡村二组9.37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自2007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2017年7月8日,闫甲与闫乙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协议》,约定闫甲将该土地流转给闫乙,流转期限自2017年7月8日至长期,且流转期限内的国家优惠政策由闫乙享受。后闫甲在该土地流转期间领取了该土地的粮食直补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在此次起诉前,闫甲曾起诉要求解除与闫乙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协议》,经襄阳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合同有效且应继续履行,但并未对合同履行期限进行释明。为此,闫甲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依法确认其与闫乙签订的流转协议履行期限自2007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

  争议焦点

  一、闫甲、闫乙关于”土地流转期限自2017年7月8日至长期”的约定否有效?

  超出剩余承包期限部分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本案中,闫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自2007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故其在将该块土地流转给闫乙后,闫乙的最长承包期限截至2028年8月30日,双方约定超出剩余期限的部分,即“2028年9月31日至长期”部分无效。

  二、土地流转期间,土地的粮食直补款归谁所有?

  有约定按约定。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没有约定,粮食直补款归实际耕种者享有。这是因为粮食直补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产量和促进农民增收,给种粮农民的一项政策性补贴。具体到本案,闫乙不仅是该块土地的实际耕种者,且在双方流转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国家优惠政策由乙享受”,故本案土地流转期间的土地粮食直补应归闫乙所有。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七方法庭审判团队在第一时间按照各自分工有序开展送达与诉前调解工作。员额法官张家政多次通过电话与原、被告进行沟通,无果。开庭审理当日,闫甲与闫乙在法庭上情绪激动、争吵不止。考虑到双方系亲属关系,为彻底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从案件的基本事实出发,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法条解读,让他们知其意,悟其理。最终,在法官将近两个半小时的不懈努力下,闫甲与闫乙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确认双方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协议》的履行期限自2007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二、闫甲返还闫乙上述期限内获得的粮食直补款。双方持续多年的矛盾落下了帷幕。

  法官说法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那么在新法背景下, 互换、转让、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需要关注法律的哪些规定,才能避免像闫甲、闫乙一样陷入法律纠纷呢?

  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和流转。

  《民法典》和新《土地承包法》厘清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互换、转让这两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方式,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围。新法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仅限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即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互换、转让、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该两条的调整范围虽仅局限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排除了互换转让,但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可以参照适用该两条的相关规定。

  三、互换、转让、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需要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以及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以及新《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互换、转让、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

  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END

  发布:枣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