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周口市人民政府发布4则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09点击率:495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2〕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目的、土地现状

  开来路北、春晖路西,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拟征收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许寨居委会集体耕地0.1496公顷。

  二、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三、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拆迁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安置方式: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3、第三产业安置。

  四、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周口经济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2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2〕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交通路南侧、中原路东侧、创业路西侧。

  二、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川汇区七一路办事处东杨庄社区集体土地2.4807公顷,其中耕地1.7000公顷、林地0.5581公顷,建设用地0.2226公顷;周口市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陈营居委会集体土地0.3788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征收目的

  居住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周政〔2021〕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拆迁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安置方式: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3、拆迁安置;4、第三产业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川汇区七一路办事处、周口市开发区太昊路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公示期内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2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周征预公告〔2022〕23号)

  为保障周口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中原路西侧、安居路南侧。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用于居住用地。

  本次征收土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土地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本公告公布后,由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会同川汇区农业农村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是否涉及社会稳定风险开展预测和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其他事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2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周征预公告〔2022〕24号)

  为保障周口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昆仑路:女娲路—新北环。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用于城市道路。

  本次征收土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土地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本公告公布后,由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会同川汇区农业农村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是否涉及社会稳定风险开展预测和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其他事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2日

  来源:周口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