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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强、朱某溪诉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
发布日期:2022-09-02点击率:324

  朱某强、朱某溪诉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应按自身承诺的送达方式履行送达义务,因行政机关未按承诺进行送达,导致行政相对人耽误起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

  【案情及裁判】

  原告:朱某强、朱某溪

  被告: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朱某复、惠来县隆江镇凤红村民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朱某溪、朱某松因与朱某复发生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向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隆江镇政府”)申请确权。2018年11月4日,隆江镇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于同月8日向朱某溪、朱某松的委托律师邮寄决定书,并附有一份告知书,内容为“现将申请人朱某溪、朱某松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共2份邮寄贵处(代理律师),请转交朱某溪、朱某松本人。如无法送达其本人,请将信件退回我府,我府将邮寄至其户籍地址。谢谢。”律师于2018年11月15日将该决定书邮寄退回隆江镇政府。2019年9月6日,隆江镇政府向朱某溪、朱某松邮寄上述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上备注:“本决定书已于2018年11月向你们(朱某溪、朱某松)送达,因有关法院反映你们仍需该决定书,故再次将本决定书提供给你们。本次提供的决定书仅系重复提供,不具有其他法律意义。”朱某强(系朱某松之子,朱某松已去世)、朱某溪对该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朱某强、朱某溪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朱某强、朱某溪不服,提起上诉。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隆江镇政府于2018年11月4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同月8日邮寄给朱某溪、朱某松的代理律师,并告知代理律师若无法送达朱某溪、朱某松即退回由该府重新送达,应视为隆江镇政府主动免除了代理律师代为领取文书的义务。朱某溪、朱某松的代理律师也依告知书将上述决定书退回隆江镇政府。因此,隆江镇政府向代理律师邮寄决定书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已向朱某溪、朱某松履行送达义务。直至2019年9月6日隆江镇政府直接向朱某溪、朱某松邮寄决定书,才能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朱某强、朱某溪于2020年3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法官点评】

  行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本案中,行政机关通过书面告知形式明确行政相对人的代理人如其无法送达行政相对人本人的,将信件退回该机关并由该机关邮寄至行政相对人户籍地址。即行政机关以承诺形式为自身设定了具体的送达义务,因行政机关未履行该承诺的送达义务造成行政相对人被耽误起诉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践诺、言出必行,二审裁定依法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和信赖利益。

来源:鲁法行谈、广东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