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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某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案
发布日期:2022-10-12点击率:432

  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某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案

  2004年,某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立项,同意被申请人某县政府建设占地面积1000亩的体育中心,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2006年,申请人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项目一期用地36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局( 原某县国土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人对案涉土地实施了“三通一平”,拟正式开工时了解到项目二期432亩土地可能无法挂牌出让,于是多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报告,请求协商解决项目用地问题,但一直未得到回复,遂于2007年停止开发建设。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县政府、 县自然资源局(原某县国土局)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被申请人 县自然资源局(原某县国土局)经被申请人某县政府批准,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该公司依法取得的36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某县政府未考虑土地闲置的客观原因,批准某县自然资源局无偿收回申请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处置不当。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局自行撤销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违法。

  来源:江南水乡栖身之所